南京5月6日电 (记者 崔佳明)为日后处理事故方便,江苏启东市一男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竟欲让妻子顶包,没料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6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该起案件的审理情况:5月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刑事终审裁定,被告人朱某以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今年39岁的朱某系启东市人,大学文化,在启东某建筑公司任职资料员。2015年7月18日20时10分许,朱某驾驶小型轿车带着妻子施某和儿子沿着启东市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惠萍镇南惠阳中心路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蔡某发生碰撞,致蔡某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朱某以妻子施某名义电话报警,并商议由施某顶包。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施某谎称自己是本起事故的肇事者。但民警发现施某神情紧张,表情不自然,遂调取了沿途监控的录像。经仔细比对之后,发现了施某的顶包行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朱某承认车是自己开的。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朱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审理中,经启东市人民法院主持,朱某与被害人蔡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属肇事后逃逸,并欲让其妻子顶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朱某在案发后积极履行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2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认为,由于自己第二天要到上海上班,来回处理事故不方便,才让妻子顶包的,不是有意要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不构成逃逸,请求二审改判适用缓刑。
对上诉人朱某请求改判适用缓刑的上诉意见,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肇事后让妻子施某谎称驾驶员接受调查,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严惩,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原判决考虑其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减轻处罚,已属从宽,现其上诉请求再从宽适用缓刑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杜开林说,上诉人朱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并未如实向处置民警表明自己驾驶员的身份,并请妻子顶包,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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