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雪 通讯员马庆刚 齐阳 段晨晨)昨从江岸区纪委获悉,一名事业单位领导以方便工作为由,在没有上报主管部门的情况下,3次用公款购买14部手机配发给下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今年61岁的黄某某在2015年退休前任江岸区某事业单位主任。2013年根据大城管工作的需要,区城管委为该单位配备了两部“城管通”,用于日常工作中的现场拍照并向大城管投诉平台反馈。同年4月,黄某某和副主任徐某某、工会主席黄某华在未上报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开会研究,以拍照手机不够用为由,决定购买一部手机配备给当时分管大城管工作的黄某华。
同年8月,黄某某、徐某某、黄某华再次开会研究,并以同样理由购买了10部手机,配发给路段长和施工人员,用于大城管投诉平台的投诉整改和回告。不久,另一施工人员范某某也要求配发手机。黄某某指派工作人员再次统计还差3部手机。黄某某、徐某某、黄某华第三次研究决定再购买3部手机,分别配发给大城管平台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
办案人员认为,黄某某用公款购买手机配发给下属,一方面是用于工作,另一方面也是私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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