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为了办一张上百万元的信用卡,刘某按对方要求开了一张储蓄卡,存入20万元以示有实力消费,按要求向银行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最后,信用卡没办到,储蓄卡里的20万元也飞了。该案经一审、二审后,近日,市一中院最终判定:刘某将预留给银行的电话随意写成他人电话导致银行卡中的钱被取走,承担90%的责任;银行未尽到审查责任,承担10%的责任。
2014年5月7日11时许,刘某手机接到一个短信,内容是快速代办信用卡,可办5万元-50万元。刘某与对方一名女子联系,女子答应给刘某办一张上百万元的信用卡,但要求刘某到银行办一张储蓄卡并存入20万元,办卡信息上留该女子的电话。
同年5月13日,刘某到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100元,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第二天,刘某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同年5月19日,刘某去银行取款时发现该卡余额为0,卡内的钱在同年5月16日被人分8次转走。
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密码别人不知晓,刘某认为银行有很大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0100元。
法官提醒
预留手机号真的很重要
承办法官称,刘某的银行卡内200100元存款被他人支取,主要是因为刘某违反合同约定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涉及个人身份认证的其他重要信息所致。所以,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银行在刘某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就预留手机号码的重要性本应向刘某履行告知义务,但未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