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附带视频的新闻在网上热传:10月27日,广东东莞街头发生惊人一幕,一名男子持砖追砸一辆运钞车,押运员对其警告无效后开枪射击,致使该男子当场身亡。
这起血案引起广泛关注,广大网友就押运员开枪以及一枪致命是否合理,到底何种情况下押运员才能开枪,运钞车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扬子晚报记者就公众普遍关心的多个焦点,采访了有关权威人士。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迪晨 郭一鹏 于英杰
街头枪响
他持砖追砸运钞车,遭押运员枪击
10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乌沙环南路上,随着一声枪响,一名江西男子当场倒地,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很快,东莞市长安镇政府通报此事:当天中午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途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某(江西人)用砖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当天晚上,运钞车的所属公司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表示,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时,遭遇一名男子对车辆右侧玻璃猛烈敲打。见此情形,司机立即把押运车辆驶往前方一警务室,但该男子一直紧贴押运车辆并拿着砖头一路追赶,连续砸车,司机无法安全迅速驶离。很快,车辆右侧玻璃被严重砸裂,车上护卫人员只得打开射击窗口大声警告该男子,要求其停止袭击车辆,另一护卫人员立即报警。但是,该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继续疯狂砸击车窗,押运人员人身及押运财产安全正受到严重威胁。在多次警告无效、情况十分危急下,护卫人员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事发次日,东莞长安镇政府官方微博发布通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押运人员梁某明(男,30岁)立案调查,相关情况查实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调查
死者并未骑车和运钞车发生刮擦
命案发生后,有消息称被击毙的男子黄某是因为骑车和运钞车发生刮擦,才追砸对方的。
事后,广东当地媒体记者实地走访事发现场附近20家商铺数十位目击者,并查看了监控录像,初步证实死者黄某事发前并未乘坐任何诸如电单车、摩托车之类的交通工具。此前网络上流传的“死者骑电单车与押款车碰撞、押款车肇事逃逸、造成死者持砖砸车”的消息,也暂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深度追问
押运员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唐俊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守卫、押运专用枪支配置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其中,银行系统配置的枪支,是守卫金库、押运金银、钞票和有价证券的专用武器。
据了解,该运钞车属于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有运营资质的国企,押运业务是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且接受监管的,此次押运人员的装备配置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那么,什么情况押运员才能开枪?央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中明确: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开枪:
●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
●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
●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
●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
就算开枪,有必要一击致命吗?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针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目击者称,“听说是因为事发前跟这辆运钞车发生了摩擦,才追车到这里。”按照这个说法,死者事实上并不存在抢劫的故意。即使抛开目击者的说法不谈,按照常理推断,使用砖头、石块等“武器”抢劫,也不存在任何说服力。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能够以其他手段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枪支;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应当以保护守护目标、押运物品不被侵害为目的,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规定还明确,开枪也是有限度的,即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开枪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王进律师认为,该案中,被枪击男子确有过激行为,但并未对被押运物品造成实质性侵害,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开枪也并不是解决危险的唯一办法。《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而本案中的运钞车押运人员开枪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这一规定。
非开枪不能自卫,有清晰界定吗?
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车上护卫人员多次警告无效,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
王进律师认为,虽然运钞车公司认为押运员开枪是符合规定的,但就该案而言,押运员开枪程序上仍有两大疑点待解,一个是押运员开枪时面临的危险是否到了“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程度;二是法律法规“开枪射击只限于使不法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押运员开枪致人死亡,是否已经超越此限度。这些疑点,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认定。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运钞车押运人员使用枪支时的现场情况,以判断押运员是否有开枪的必要。如果押运员在不应开枪的情况下开枪致人死亡,那么就属于枪支使用不当,涉嫌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然而,有关专家也指出,现实当中,哪些属于“非开枪不能制止或自卫”的情形,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予清晰的界定。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