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开车追尾老爸 保险拒赔被起诉

2016-10-28 04:36:02 来源:济宁新闻网

儿子开车不慎追尾了在前面行驶的老爸,而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被撞的车,称有骗保嫌疑。为此,南京市民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南京玄武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撞车辆9140元修理费。昨天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蔡先生提出保单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法院准备启动笔迹鉴定程序,待鉴定意见出炉后,法院将重启庭审。记者庭后采访获悉,对于自己车撞自己车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南京法院此前尚未有过判例,而国内其他地区对此的判例,在观点上也有争议,判罚的尺度并不统一,结果也有很大差异。

2014年8月22日,蔡先生在老家如东开着一辆大众速腾车,开到一个路口时,因前方红灯信号判断不及,追尾了在他前面由其父驾驶的大众捷达车。如东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先生全责。事后,蔡先生去修了车子,两车共花费维修费15716元。理赔的时候,问题来了。原来,这两部车子的车主都是蔡先生,而且投保了不同的保险公司。被撞捷达车的保险公司杜邦保险说,这辆车子如果是单方事故,或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那赔偿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这种情况下,有骗保嫌疑,他们不能赔。

蔡先生无奈,只好找速腾车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理赔,结果,平安保险也说有骗保嫌疑,只能理赔速腾车的损失,捷达车的损失他们不赔。最终,2014年9月,平安保险赔偿了速腾车的维修费6576元,对于捷达车的维修费用9140元,平安保险以两车车主均为蔡先生为由不予赔付,遂引发此次诉讼。对以上基本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撞捷达车在事发时权属到底归蔡先生还是蔡先生的父亲,以及蔡的父亲到底算不算“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

双方就两大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对于事发时这辆车的权属问题,蔡先生称,该车2010年就已经按市场价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并已实际交付给其父使用。事发时自己车上坐着母亲、女儿和表妹,自己没有必要采取这种方式来骗保。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蔡先生虽称车子已转让给其父,但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表明交易真实发生过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税费发票等。蔡先生则称,如果不信的话,可以查看当年的银行卡记录,当时为此是发生过款项来往的。

对于蔡先生的父亲到底算不算《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认为,按现行车险条款,蔡的父亲是经过蔡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开的车也是蔡的,而且是他的家庭成员,这属于“自己人撞自己人”,不算第三者。而蔡先生认为,退一万步讲,就算车子没有过户,平安保险拒赔捷达车也是没有理由的,这与一般的社会经验不符,也违背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原告称自己为打官司研究了两年法律

“捷达车有自己的保险公司,而且也投保了车损险,完全可以向对方保险公司主张。”平安保险的代理人称,蔡先生的捷达车并非没有其他可以弥补损失的救济途径。他还称,对于免责的条款,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已经用黑色加粗的字体予以重点提醒,蔡先生也在保单上签了字,这表示他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条规定。但出乎意料的是,蔡先生看了保单后称,保单上的字根本不是他签的,他也没有看过相关条款。这是怎么回事,难道保险公司伪造蔡先生签名?

对此,蔡先生表示,倒也不能说伪造签名,因为当时保险公司是电话营销,他在电话里同意投保后,保险公司来收了钱,双方通过事实行为确认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自己没在保单上签字,并不表明保险公司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只能说明自己确实没有看到过相关的保险条款,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经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都同意启动笔迹鉴定。法官随即宣布休庭,准备待笔迹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再重新开庭。庭后,蔡先生告诉记者,为打这个官司,他奋起钻研了两年的《保险法》和《合同法》,在离两年诉讼时效期还有十几天的时候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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