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万元是借款还是礼金?前岳母状告前女婿讨钱

2016-10-25 15:22:58 来源:济宁新闻网

南方日报讯(记者/唐梦 通讯员/吕慧敏)都说,岳母看女婿,越看越顺眼,但没想到的是,小唐被前岳母告上法庭。10月24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借款纠纷案,最终判决小唐与前妻向前岳母吴婆婆偿还借款22万元。据悉,这场前岳母告前女婿的闹剧出在两张借条上。

2010年4月,吴婆婆的女儿小陆(化名)与小唐(化名)登记结婚。次年7月,小两口出于改善居住环境的考虑,便购买了三水某处房产。可惜好景不长,就在2014年9月份,小陆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离婚。

虽然这对夫妇已经走到尽头,但烦心事仍不少。据吴婆婆所述,当初女儿和前女婿要买房时曾提出向她借钱。鉴于当时他们夫妻关系良好,且前女婿小唐工作不错有能力还款,吴婆婆便同意借钱并支付了购房首付18万。2012年2月,她又向小唐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了4万余元,共计22万。

但在2014年上半年小两口关系恶化,小陆曾向母亲出具两份欠条,可这些欠条上均没有前女婿小唐的签名,只有小陆一人签名。随后女儿正式离婚,吴婆婆要求双方偿还债务遭拒,一气之下便将小陆与小唐一起告上法庭。

对于吴婆婆的说法,小唐坚称自己和前妻并没有向吴婆婆借钱,吴婆婆所支付的18万实际是结婚礼金,而后来支付的4万是其之前向两人借钱后的还款。而且房子交收首付后,银行按揭一直都由自己出钱支付。退一步说,即便该笔款项为借款,也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一审:前岳母胜诉,前女婿和女儿还钱

在一审庭庭审期间,双方庭上各执一词。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吴婆婆主张22万为借款,且提供两份借条作为证据。虽然两份借条并非借钱当时出具,但考虑到吴婆婆与被告之一小陆之间是母女,而且当初小陆与小唐夫妻感情又好,因此吴婆婆在出借钱财时没有马上要求出具借条符合常理,故对借条予以认定。

而被告小唐在庭上称前岳母吴婆婆状告的22万元借款中,其中18万为结婚礼金,4万元为吴婆婆偿还的借款这一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最终一审法院判定22万元为借款。

而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小唐和小陆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生活开支,故法院判决这笔钱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吴婆婆与小唐、小陆未对还款的时间作出约定,据此,吴婆婆可随时催告两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22万。

终审:前女婿一二审主张不一 二审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前女婿小唐不服并上诉二审佛山中院。他认为一审法院仅凭两张借条即认定自己与吴婆婆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事实不清。小唐称两张借条的时间是倒签的,且吴婆婆和小陆为母女,存在利害关系,两人是恶意串通起来损害自己的利益,因此借条不具真实性。此外,小唐还提出将吴婆婆的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和小陆的赠与是结婚礼金,并以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针对小唐的诉求,吴婆婆则回应在买房前小唐夫妻两人已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她借钱,而事实上自己也给了钱。且小唐主张的赠与关系并不存在,因此前岳母吴婆婆请求法院驳回小唐的诉讼请求。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前小唐在与小陆的离婚诉讼中,曾明确认可过其中的18万元为借款,只是主张已现金还清。而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小唐称这18万是自己和小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另外的4万是吴婆婆的还款,并非借款。

二审阶段,小唐的说法又改变了,上诉称这笔款项是吴婆婆的赠与。对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小唐的陈述前后矛盾。由于赠与应以明示为前提,须有赠与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小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收取的款项为吴婆婆赠与的情况下,小唐的主张缺乏理据,遂中院裁定驳回小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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