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平)企业偷排废水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责任人仅被处以行政拘留。近日,辽宁省东港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该市首例偷排污水污染环境案有果:被告人李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8月15日,《丹东日报》一篇《污染环境被拘留》的报道引起了东港市检察院关注。报道称,在东港市某镇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的李某,因偷偷将有毒污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灌溉排水渠内,使周边土壤、水域等环境资源受到严重污染,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污染到了什么程度?是否构成犯罪?东港市检察院侦监科与该市环保局取得联系并核查情况后,当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环保部门对李某废品收购站排放的污水进行详细的检验鉴定。时隔不久,丹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李某废品收购站内提取的废水样品呈灰白色、有刺激性气味,pH值严重超标,属于废碱液,具有严重的腐蚀性,并且经排放后已对周边土壤、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据此,该院依法监督、建议环保部门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2014年5月,李某用废旧塑料制品加工、销售颗粒。为洗掉塑料颗粒上的油污,李某采用工业火碱、碱性清洗液等化学制剂清洗,并在车间地下嵌入一铁质水槽,将清洗后产生的污水,通过水槽直接排放到车间墙外的灌溉排水渠内。经测算,李某于2014年5月至10月、2015年4月至8月间,共排放污水13.65吨。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16年7月13日,李某被东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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