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毒枭”何华明、宋大荣在湖北省利川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至此,这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最大的制贩毒品案,在历经4年零5个月的侦查、起诉、审判、核准后,终于尘埃落定。
据悉,此案被告人人数之多、涉及地域之广、现场缴获的毒品数量之大,在湖北省同类案件中均属罕见。透过长达22页的起诉书和90页的判决书,一条集毒品原料和配料采购、加工、贩卖于一体的“产业链”清晰地呈现于眼前……
制毒分工明确,产量纯度惊人
2011年6月,利川市某村村民何华明首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尝到“甜头”后,萌生了自己制贩毒品、牟取暴利的想法。
同年10月,何华明经好友张某介绍,与四川的宋大荣相识。此后,他与张某、宋大荣等人多次共谋制造、贩卖冰毒赚钱。11月,宋大荣联系到谙熟冰毒制造的林锋,林锋又联系邹定明,3人在何华明的邀请下,离开成都,前往利川。
到达利川后,4人约定:由何华明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租场地、销售冰毒和分配利润;宋大荣负责采购、协助制造冰毒等;林锋负责制造冰毒;邹定明负责取放材料、做饭等杂活。冰毒成功贩卖后,所获利润何华明与成都一方人员五五分成。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先后安排手下何某等人,随宋大荣到成都购买制毒原料。运回利川后,在何华明租来的民房内,由宋大荣、林锋、邹定明制造冰毒。2012年2月19日,3人在制毒现场被警方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冰毒成品168.5克、半成品2269克;同日,从何华明家中查获尚未贩卖的冰毒成品434.5克。
该团伙的制毒产量和纯度令人震惊。证据显示,他们共制造冰毒成品、半成品7537.5克,被查获的冰毒经检验纯度均达55%以上,其中603克的纯度高达77%以上。
贩毒地域广泛,轻松获利百余万元
2011年6月,何华明认识上海毒贩缪某后,从成都的李某手中购买冰毒1200克,然后开车到上海卖给缪某1000克。冰毒制造成功后,同年12月上旬,何华明等人又两次驾车携带冰毒1700余克到上海市,卖给缪某1210.74克。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指使曾某、罗某,先后3次开车到武汉,贩卖冰毒共计2440.67克、麻果36颗……
此外,该团伙还将制造出的冰毒在湖北宜昌、建始、利川等地搞“圈子”兜售。经查,2011年底至2012年2月间,何华明共将3737.87克冰毒直接贩卖或指使手下人贩卖。缪某等人又将从何华明处和他人处购买的毒品分别予以贩卖。
疯狂制贩毒品带来的是丰厚利润。据何华明供述:除去所有开支,他通过制贩毒品共赚了130万元左右。
庭审持续3天,旁听席座无虚席
2011年7月7日,利川市公安局根据匿名举报和初步掌握的事实,对何华明、李某立案侦查。历经8个多月、辗转5省市,于2012年4月将以何华明、宋大荣为首的特大制贩毒团伙捣毁。
2012年5月23日,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恩施州检察院向该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华明等23名被告人15起制贩毒品事实。
2013年5月7日至9日,恩施州中级法院在利川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能容纳120余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讯问中,何华明对其纠集多人制贩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持续了3天,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法院未当庭宣判。
同年6月18日,恩施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何华明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宋大荣、林锋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何华明、宋大荣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4年1月8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利川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何华明、宋大荣纠集同案多名被告人参与制造、销售毒品,组成了较为固定的制造、贩卖毒品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鉴于何华明、宋大荣在该集团中的地位、分工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认为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林锋系该集团中制毒的“中坚力量”,虽然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但属于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基于此,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下达终审判决:被告人林锋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余被告人的判决。(吴畏 邓正蛟)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