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帮他人转交行贿款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也构成行贿罪?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原主任李宇飞受贿、行贿案的终审裁定书,李宇飞因帮他人转交行贿款1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行贿犯罪的共犯,构成行贿罪。另外李宇飞还有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港币30万元的犯罪事实,最终,因犯行贿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根据破案报告,李宇飞案系由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省打私办原主任罗欧案牵出。
李宇飞曾任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副主任、主任,并曾兼任亚运会省属场馆维修改造工作小组下设的技术设备部部长。
东莞中院一审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李宇飞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收受李某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港币30万元,并帮助李某向时任广东省体育局场馆器材设备中心主任胡某行贿人民币150万元。
东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对李宇飞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然而,李宇飞上诉提出,其应李某的要求将150万元转交给胡某的行为,不属于行贿行为,不应构成行贿罪。
对此,二审广东高院认为,根据李某的证言,承接工程期间,李某为了让胡某在工程结算方面给予帮助,先后两次将人民币150万元交给李宇飞转送给胡某。李某、胡某的证言和李宇飞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主观上具有向胡某行贿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150万元交由李宇飞转送给胡某的行为。李宇飞明知李某向胡某行贿仍提供帮助,其主观上具有协助李某行贿的故意。且李宇飞在侦查阶段还称,李某觉得钱款由李宇飞转交给胡某,胡某不会拒绝。二审法院据此认为,李宇飞在明知李某有意行贿胡某的情况下,接受李某的委托,帮李某转送贿赂款给胡某,李宇飞是行贿犯罪的共犯。
广东高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李宇飞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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