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袁相峰)开车撞人后离开现场,随后接二连三出现反常行为,还打电话告诉父亲相关情况……这起发生在江西省武宁县的交通肇事案,竟被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系自首、不存在逃逸情节,进而作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判决。宣判后,武宁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日前,九江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作出撤销原判、判处被告人张坤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张坤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十年有余。2015年8月6日凌晨4时,张坤像往常一样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超载装运钢材,由湖北驶入武宁县。为避开超载检查站点,张坤照旧绕道而行,行至武宁县境内一村庄附近时,将路人王某剐倒后碾轧,造成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张坤驾驶货车迅速离开,因慌乱而走错熟悉路段,其间他打电话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告诉了父亲。将钢材运往目的地后,他清洗了货车上的毛发和血迹,并在返回途中故意撞死、碾轧一条小狗。
民警排查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并对周边群众进行走访后,锁定张坤驾驶的货车有重大嫌疑。找到该货车并进行拆装检查时,民警在后车轴里发现了毛发和血迹。经鉴定,与死者王某的DNA相符。张坤随即被传唤。
今年5月,武宁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坤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张坤具有肇事逃逸的情节,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认为其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了对方谅解,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武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坤在被传唤到案后的多次供述中,对案发时其是否看到被害人、看到被害人时的车距及接到民警电话前曾主动打电话告诉父亲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刻意遮掩,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同时,结合张坤系十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却在熟悉路段走错路、比平时用时超长、清洗车辆、故意撞死碾轧小狗等异常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其在事故发生时即已知晓,客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离现场。该院还认为,张坤虽接受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但故意隐瞒对量刑有重要影响的逃逸情节,不能如实供述,应不属于自首。
据此,武宁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自首不当、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九江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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