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按照非营利原则要求,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行为,发挥对会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和权益维护作用。
坚持服务发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专业化水平和能力,推动服务重心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通过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提供智力支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在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完善措施,逐步推开。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同情况,因地因业因会逐个缜密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具体把握。对脱钩存在困难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重点研究,确保脱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脱钩主体和范围
脱钩主体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个别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特殊类脱钩范围,参照中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改革办法。
三、脱钩任务和措施
(一)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直接登记和独立运行。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
依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独立平等法人地位。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代管协管挂靠关系进行调整,并纳入章程予以规范。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入人员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方式管理;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应当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逐步将机构、人员和资产分开,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职能。
(二)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的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主管单位对剥离行业协会商会有关行政职能提出具体意见。
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行政机关对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三)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实行独立财务管理。
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自2018年起,取消本市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在此之前,保留原有财政拨款经费渠道不变。用于安置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财政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同时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限期清理腾退;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暂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2017年底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原则上应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四)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人事自主权,在人员管理上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逐步实行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对已在行业协会商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清理。任职的在职公务员,脱钩后自愿选择去留:退出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由所属行政机关妥善安置;本人自愿继续留在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退出公务员管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公务员,要限期辞去兼任职务。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使用的事业编制相应核销。现有事业编制人员随分流安置后的单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仍执行原定政策。
(五)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按照本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相关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外事工作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核审批,直接由市政府外办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和主办的新闻出版单位的业务管理,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
脱钩任务完成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原直接登记为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按本方案的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四、配套政策
(一)完善支持政策
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鼓励各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时公布购买服务事项和相关信息,加强绩效管理。
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创新能力建设的支持机制。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行业公共信息交汇平台,整合本市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协助政府部门多双边经贸谈判工作,提供相关咨询和协调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搭建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完善综合监管体制
加强制度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按程序修改章程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在实施脱钩中对职能不清、业务开展不正常、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予以注销。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
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市民政局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资金和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管,并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涉税行为进行稽查和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其他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能分工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监管。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
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记录,建立综合信用评级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信用情况开展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审核备案机制,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建立和健全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重要的行业协会商会试行委派监事制度,委派监事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行业政策。所派监事不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五、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2016年完成六分之一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2017年总结经验、扩大试点,完成剩余数量四分之一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方法步骤如下:
1.摸底调查。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责任主体,尽快完成对主管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情况的摸底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确定名单。2016年7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参考市民政局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建议名单和行业协会商会界定标准,在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的基础上,推荐参加2016年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名单,报送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审定。
3.制定方案。2016年8月31日前,各业务主管单位逐个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实施方案,对分离措施、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党组织建设以及相关扶持措施等作出具体安排,并填报《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基本情况表》,报送联合工作组批复(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先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有关部门批准)。
4.稳步推进。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联合工作组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脱钩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脱钩试点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提请联合工作组研究解决。
5.检查评估。联合工作组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的检查评估力度。2016年11月30日前,要完成2016年度脱钩试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将主管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北京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单位完成情况表》报送联合工作组。2016年12月31日前,联合工作组统一组织对2016年度脱钩试点成效进行评估。
6.变更登记。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会员组成等资料报民政部门备案,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办公住所、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履行规定程序,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总结经验。脱钩试点工作完成后,联合工作组要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探索形成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径,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同时,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重点研究推进试点范围内情况复杂、困难较大的重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针对使用事业单位编制、涉及人员安置问题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针对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梳理,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针对属于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试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实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方案要求,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各项工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统一的政策解读口径,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脱钩工作。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政府要把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制定本区脱钩实施方案,经联合工作组批复后积极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方案和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脱钩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监督,审计脱钩过程中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本方案印发一个月内,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市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市政府外办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本市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市民政局牵头制定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市财政局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会同市国资委制定本市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同时,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三)精心组织实施
脱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严明纪律,做好风险预案,确保如期完成脱钩任务。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推进脱钩工作,做好工作衔接,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形成良好舆论氛围。脱钩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联合工作组报告。脱钩工作中所涉及的政策解释,由牵头制定政策的单位负责。
各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行业协会商会更多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发挥更大作用创造条件。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努力适应新常态、新规则、新要求,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积极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真正成为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本方案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