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9月10日电 记者10日从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云南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原院长王常明(正厅)受贿一案一审宣判后,王常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维持原判。
王常明,男,汉族,云南沾益人,1957年12月生,1982年参加工作,毕业于云南农业大学农学专业,曾任师宗县委副书记、寻甸县县委书记等,2012年12月任云南省农业科学院院长,2013年3月任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14年1月,王常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临沧中院在昆明公开审理该案。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常明利用其担任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云南省农业厅副厅长兼云南省乡镇企业局局长、云南省农业科学研究院院长等职务便利,在农业产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推荐、认定,以及开办农机购置补贴直补超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王常明还在煤矿承包、公路建设招投标等事项中,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价值共计261.1万元、美元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常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王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没处个人财产3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261.1万元、美元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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