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京鼓楼区的刘先生家金银首饰和现金被盗,状告物业索赔20万;家住玄武区的吕先生家名表被盗,状告物业索赔37000元。日前,南京鼓楼和玄武两区法院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案例,被告物业公司都因管理失职被判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法官告诉记者,此类案件中,只要能证明物业的确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一般都会判其作出适当的赔偿,但市民也应当注意到,物业公司应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院一般会根据物业的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14年5月18日,家住河西某小区的刘先生于当天晚上9点半回家时发现家中失窃。刘先生当即报警,经盘点,窃贼共偷走其家中现金、金银首饰、玉器及白酒等,总价值约合人民币数十万元。窃贼楚某被抓后交代,当晚,他从小区大门进入,从窗户进入二楼的刘先生家里,一通翻箱倒柜后偷走现金5万元、一枚19.2克的黄金戒指,还有其他二十多件黄金首饰,赃物已经被其全部卖掉,所得的钱连同偷到的赃款一起被挥霍一空。
楚某被鼓楼区法院判刑后,受害人刘先生的损失无法追回,于是他便去找小区物业交涉。他认为,小区有监控,有保安巡视,进入小区还必须刷卡,肯定是物业管理失职,窃贼才会得逞,物业必须要赔偿他的损失。但是,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前不久,刘先生夫妇将当时管理小区的跨越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主张对方赔偿损失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安排安保人员进行巡视、监控,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的约定,跨越物业有义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视、巡视、门岗执勤。综合该案证据分析,跨越物业虽已为小区安排有保安值班巡逻、在小区内也安装了监控设备,但对于小区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却存在一定的瑕疵,导致小偷从小区大门进入小区并翻窗进入原告家中行窃。据此,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物业应承担的安全防范程度及过错程度,并最终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1.5万余元。
案例二
名表被盗状告物业获赔1500元
去年1月9日下午4点多,南京市民吕先生回家后发现门锁异常,进门后发现家中700元现金及一块价值3.7万元的卡地亚手表失窃。吕先生随即报案。民警做完笔录后进行了刑事立案,但因缺乏有效线索,案件一直未破。
吕先生的损失没法挽回,他决定将失职的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吕先生称,2014年9月左右,物业公司撤掉了楼下电梯处的保安岗亭,外人可以随意进出他所住的那栋楼,正是因为物业此举,导致他家遭了贼。自己家里一直按时缴纳物业费,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的3.7万元。
玄武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小区业委会与物业签了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要做到的事,包括“主入口24小时有序维护值班,有完善的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根据合同要求对进出车辆管理、访客登记,禁止小商贩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小区。”然而从案发至法院审理时,物业公司并没能按照约定提供访客登记、禁止小商贩及社会闲散人员进入小区等服务。玄武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访客登记等安保义务,与吕先生的财产受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物业公司违反义务的情况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吕先生15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物业公司过错程度来判赔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告诉记者,在确定物业的责任时,法官一般会通过庭审和实地调查,看物业公司在履行安全防范义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而言,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系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物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人,其应当尽到的安全防范义务仅以一般性的安全防范为限。法官在最终确定物业的过错程度时,也会根据物业公司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