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人被汽车压成瘫痪 申请法律援助获赔70万

2016-08-07 07:25:55 来源:济宁新闻网

受雇帮人开出租车的第一天,方某发现车辆故障,就去车主指定的修车厂修车,谁知发生意外,升降机突然下落,眼看一名修理工要被砸到,方某上前救人,被下落的汽车压住。出事后,修理厂老板和被救的修理工一起消失,雇主也不管不顾。昂贵的医药费压着一家,无奈只能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经过两次庭审,今年6月7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后调解下,方某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与车主胡某、出租车公司在达成的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方某最终将获得70万元的赔偿。

见义勇为

救人时被下落汽车压住下半身截瘫

家住蓝田的方某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都是退休职工,自己在西安帮人开出租车,妻子在家抚养活泼可爱的儿子,三代同堂,其乐融融。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6月16日,方某受雇于车主胡某第一次接班就发生意外。当天接车后,他发现车有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给车主胡某打电话,胡某让他去一家汽修厂修车。当晚7时许,方某去了修理厂准备取车时,升降机失控泄压,车身向一侧倾斜,眼看着要砸向正在车底工作的一名修理工。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方某来不及多想,和另一名修理工冲上前去抢救,结果修理工脱离危险,自己却被下落的汽车压住。

方某被送往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时已休克,全身多处骨折,肋骨断了八根,在医院治疗8天后,转到唐都医院。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方某的命保住了,却落下了终生残疾。由于汽车下落时压碎了方某的腰1椎体,致脊髓损伤,肚脐平面以下完全性截瘫,翻身、大小便等均无法自理,意味着他后半生将在床上度过。

赔偿无着

车主不过问 修理厂修理工“跑路”

除了要忍受身体上的苦痛,方某还得为巨额的医疗费用发愁。车主胡某支付了2000元,便不再过问。修理厂垫付了8.5万元后也找理由搪塞,更让人想不到的是,修理厂老板竟悄悄把修理厂卖了,和被救的修理工一起消失得无影无踪。

自己救人,毫不犹豫;自己受伤,无人问津;特别是被救的修理工,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消失得无影无踪,这让方某痛心不已。不想再拖累家人,他几次想到了自杀,可当他看到白发苍苍的父母和尚不懂人事的幼子,又实在不忍心离开他们。

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方某的家人了解到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他们免费打官司,2014年8月他们来到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将此案特批给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邵美利承办。

调查取证

车主指定的修理厂是个“黑厂”

在了解了案件整个过程及细节后,邵美利理清了办案思路:该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其一,修理厂是侵权人,方某是受害者;其二,车主胡某是雇主,方某是雇员,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邵美利决定先从雇佣关系入手处理这起案件。

邵美利从安监部门调取的事故调查笔录显示,这个修理厂没有营业执照、没有纳税证明,是个“黑厂”;去事故现场拍摄了照片及视频,询问了隔壁群众,了解了案发的一手资料,证实事故的过程。

经过一系列调查,邵律师理清了事情的发生经过以及法律关系:胡某雇佣方某为其开出租车,并支付方某工资。方某发现车辆有故障并接受胡某指示,到没有资质的修理厂修车,在取车过程中发现修理工有危险,本能施救,结果导致二级伤残。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后,邵律师为方某起草了起诉状,将胡某及出租车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并协助方某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两次庭审

双方分歧大 援助律师做工作达成调解

经过长时间等待,双方最终对簿公堂。一审法庭上,胡某认为方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出租车公司认为自己和胡某是出租车承包关系,与方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方某不是承包合同相对方(合同义务的承担者),所以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邵美利则坚持诉讼请求,要求两个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法庭上明确陈述了理由:其一,胡某与方某是典型的雇佣关系,方某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胡某应当担责。其二,公司对胡某雇佣的司机有一票否决权,其实质是公司授权胡某雇佣方某,形成共同雇佣。其三,出租车辆归公司所有,公司是实际的受益人。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该案经过两次庭审辩论并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判决雇佣关系成立,胡某承担40%责任。即由胡某支付方某各项费用共计702369.43元,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方分歧仍然很大。邵美利意识到这样僵持下去,即使赢了官司,赔偿款也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到位,这对于方某治疗和康复非常不利。于是,邵美利向主审法官说明了方某家的困境,并不断给双方当事人解释法律,释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最终确定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先垫付部分赔偿款项,最后启动向修理厂追偿的一揽子调解方案。调解书签字当天,胡某就将5万元现金交付到方某家人的手中,并约定剩余款项逐年支付。

案件点评

社会和政府应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关心和支持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邵美利: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正能量,应当发扬光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为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将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列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作为获益方或者获救方,应当积极主动补偿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这种补偿可以大于见义勇为者的损失。因为见义勇为行为,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意义,而不单单是被救者获益。对于像方某这样因见义勇为受伤甚至献出生命的好心人,社会和政府也应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知道一下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申请法律援助对象

凡是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2.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关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供代为申请的资格证明。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华商报记者李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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