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侵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情形时有发生。昨(5)日,省高院公布了5起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典型案例。“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彰显清明廉洁的神圣职责,其权威来自于对案件的严格公正审理、裁判结果高效完整履行。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或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时,应当通过司法救济渠道予以保护自身权益。”据省高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动该规定落实,依法打击侵害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省高院征集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相关案例,并筛选确定了其中的5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6日上午,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泸州市纳溪区支行与易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庭审开始后,旁听案件庭审的被告人韩某某违反法庭纪律随意进入法庭审判区域,吼闹、谩骂审判人员,审判长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再次宣读法庭纪律,但韩某某拒不服从。陈某某未经法庭允许在旁听席上随意发言、哄闹、谩骂审判人员,且经审判长多次训诫后,仍不听制止。在审判长要求法警制止时,陈某某推搡抓扯法警,韩某某打了法警一耳光。两名法警被抓伤,执法记录仪被毁坏。因韩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案件审理被迫中断。
处理结果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民自由旁听,但是,无论是当事人、代理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庭规则。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对韩某某、陈某某的审理和宣判,符合法律规定,对维护法律权威、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二
林某某、周某某扰乱法院秩序案
基本案情林某某因不服与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结果,从2015年8月20日起,伙同好友周某某多次拒绝安检强行进入广汉法院办公区域,打伤法警并对到场劝阻的干警谩骂、威胁。2015年10月8日上午10点,林某某、周某某在广汉法院立案庭要求新立一起案件并对诉讼费减免缓,当工作人员答复办理减免手续需要提交贫困证明等材料时,周某某大声吆喝道:不答应我就骂人、砸东西。
经过几名干警的劝阻后,二人欲强行去院长办公室,在强闯过程中不听法警劝阻,翻越警戒栏杆,辱骂工作人员,并对值班法警脚踢、殴打,致使一名女警肘部摔伤、头部脑震荡。
处理结果林某某、周某某在法院哄闹、滞留、辱骂、冲击、殴打工作人员,已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2015年10月8日,广汉市法院决定对林某某、周某某拘留15日。
典型意义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或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时,应当通过司法救济渠道予以保护自身权益。对于恶意明显、方式恶劣、造成一定影响与后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本案对维护政策司法秩序、司法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刘某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7日10时许,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就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刘某情绪突然失控,不顾承办法官的劝阻,冲出法庭。几分钟后,原告刘某手持一把菜刀冲进法庭,意图生事,江宁法庭的法官及保安人员及时将其控制并收缴了菜刀。
处理结果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原告刘某予以训诫,并处以拘留15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扰乱法庭秩序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等。该案的及时果断处理,既教育了当事人,更及时排除和制止了庭审中可能的更大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在发挥法律之教育价值、秩序价值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四
刘某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日上午,刘某某因与李某某共有物分割一案中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其银行卡一事,到古蔺法院太平法庭了解情况,法庭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但刘某某情绪激动,又哭又闹,不听解释,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随后,法庭工作人员发现刘某某趁乱将本案的卷宗全部带走,立即追出法庭,在刘某某包里搜出案卷资料。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刘某某私自盗走案卷资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
典型意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在法庭外表现为妨害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也可能表现为私自带走案卷材料等重要资料等隐蔽性较强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司法拘留,一方面维护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维护了司法机关权威和公信,另一方面,也对广大诉讼参与人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案例五
何某丙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何某丙母亲)系何某乙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割、返还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西充县法院为执行机关。2013年4月1日下午,执行局工作人员杨某、李某、金某某接到执行申请人的通知找到张某某,在出示工作证件后,要求张某某到西充县法院配合执行。张某某拒绝配合,并坐在地上大哭大闹,叫喊法院的人打人。张某儿子何某丙赶到现场,在知晓杨某等人是法院工作人员,找张某某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对杨某、李某进行殴打。
处理结果何某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判决被告人何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裁判得以执行,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体现。同时,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妨害公务罪,其侵害的客体系法院干警正在执行公务的管理秩序。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