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警、正处级调研员魏某,接受他人请托,共收受贿赂19万元,并先后三次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打招呼。今年6月,魏某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万元。魏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驳回了魏某的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于2012年,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警一队法警、正处级调研员,负责内勤工作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王某的请托,帮助其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说情,希望王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并收受王某给予的银行卡3张,内有人民币5万元。
2014年,魏某又先后两次接受他人14万元,随后为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说情。
受贿罪成立一审获刑两年
东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并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6年6月14日,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在案扣押的人民币19万元及银行卡3张依法予以没收。
魏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魏某称其有自首情节;收受王某的5万元银行卡并未实际支取使用;与请托人孙某等系亲属关系,且没有为孙某等人谋取利益;另一请托人魏某给予的1万元系其支付的机票款,不应计入受贿金额。魏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一审认定的受贿金额有误。
非主动投案终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期间,魏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魏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是正确的。经查,中共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律检查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出具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办案人员因其他案件找魏某了解情况,在询问的过程中发现魏某手机中有涉嫌本案受贿事实的重要线索,经进一步调查后,魏某交待了所犯受贿罪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魏某的行为并非自动投案,
此外,魏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受王某的5万元银行卡并未实际支取使用、与孙某等人系亲属关系、魏某给予的1万元系支付的机票款等事由均不影响魏某受贿罪的构成。一审法院根据各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所作出的定罪量刑均正确,对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置也无不当,审理程序合法。
今年7月29日,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魏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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