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齐鲁稳固21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于2015年4月16日、2015年7月8日从一级和二级市场买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15山水SCp001(代码:011599179)各3000万、6000万面额,并于2015年8月20日卖出面额4000万,截至目前持有面额5000万元。该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12日,票面利率为5.3%。该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兑付义务,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兑付本息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兑付15山水SCp001本金5000万元、支付15山水SCp001的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3日起,以5152049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1‰计算至2016年1月4日止;自2016年1月5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2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兑付14山水MTN001本金2000万及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起,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兑付14山水MTN002本金1.2亿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以1.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驳回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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