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早,宁波中院的法庭上,座无虚席。被告席上站着一位中年男子,中等身材,平头,鬓角有些花白。站在审判席上,看着法警给的一摞材料,他的双手一直在微微颤抖。
他是原慈溪市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叶某。
两年前,他被多人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失联。当时慈溪坊间为此一度哗然。当地公安部门随后展开调查,之后,叶某在上海落网。
2011年10月,时任慈溪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叶某来她家,说要和领导一起搞个包赚的项目,找她借钱,利息高点没关系。
她和叶某是老同事,也信任叶某的身份,就从亲戚朋友中筹集了140万元,借给了叶某,其中100万元月息1分2,40万元月息1分。
2012年1月,叶某突然来电,又要借钱。诸女士又问亲戚借了200万元。
2013年,叶某第三次借钱,诸女士就把房子办了抵押贷款,150万元打进他的账户。
2013年下半年,叶某的利息支付开始不正常了。她去叶某的单位找人,大家说叶某请病假,很少来单位。
在那里,她遇到了另一个债主:邱先生——2011年3月,叶某称要搞大项目,让邱先生筹集了350万元借给他,月息1分2。
据邱先生说,叶某在2013年上半年因为年龄关系被免去职务,退居二线。之后眼看着工程迟迟没有开工,叶某在他的催促下还了150万,之后就很难找到人了。
欠下1685万元后
他两度失联,终于落网
因为叶某的失联,越来越多的债主,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2014年5月,他们向相关部门举报叶某涉嫌诈骗,公安部门初步调查后回复,称叶某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至2013年9月,向同事、朋友陆续借款1800多万,目前尚有借款1685万。
这些钱,叶某称借给了朋友胡某,因为胡某债务较多,无法归还叶某的借款,导致叶某无能力归还债主的借款。
同年7月,债主们发现失联的叶某在上海出现,报案后,叶某被带回慈溪,拘留了半个月。出来不久,叶某再度失联。
根据他们的调查,叶某失联前和妻子办了离婚手续,把2套房子转到亲戚的名下。
2014年底,债主们再次举报叶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1月,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15年6月,叶某在上海落网,后被押在慈溪看守所。
庭审现场——
是集资诈骗罪
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次开庭是以“集资诈骗罪”对叶某提起公诉的。而庭审的焦点也集中于此。
公诉人认为,叶某的行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虽然叶某说钱都借给了朋友胡某,但债主们都说,叶是以做工程、办厂名义向他们借款的。
借来的钱,他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新债还旧债。
还有一点:叶某号称钱大多借给了胡某,但根据调查,胡某只借了400万左右。胡某自己也承认,借条中很多是为应付讨债人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后来补的,并不真实。加上事发后叶某对资产的处置一定程度上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公诉人认为,叶某应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而叶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叶某的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2012年底,叶某的债务人胡某资金链断裂后, 叶某一直以自己的财产,甚至变卖家产,来继续支付出借人的利息,一直到2013年11月,叶某自身资金链断裂为止。客观上,没有事实能证明他存在诈骗行为。
“退一步来说,如果法庭认为叶某有罪,也应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
律师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有很大的区别,一个是看是否以虚假名目向债权人吸收资金,二是看行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量刑也是双方交锋的焦点。
叶某的辩护律师提出,2013年10月,叶某资金链断裂,同年11月,叶某就向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纪委监察大队如实汇报了债权债务情况,同时向经侦大队交代了资金的往来账目。
根据相关法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状的,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免处罚。叶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公诉人认为,2015年6月,叶某在上海被抓获,归案之后,也没有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站在法庭被告席上
他的手一直在瑟瑟发抖
昨天,面对公诉人的指控,站在被告席上的叶某一直很紧张,手瑟瑟发抖。好几次面对质询,他都显得不在状态。
审判长问:“对公诉人的指控,你有什么想说的?”
叶某说:“我就是朋友间借款,做资金生意 。”
“你所有的钱,都是借了资金生意?”
叶某:“借钱之前都是说好的,一对一,他们都知道的。我没有非法占有资金,我会努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013年,我回来就和公安局纪委、经侦大队交代了。我是回来自首的。”
“每个债主借钱前,我都说清楚,2008年胡某借钱前,资金生意我就一直在做。这么多年,钱进进出出,从来没有失信过。”
“我希望法庭能把每一笔资金流向都搞清楚。我以后会补偿,尽力减轻被害人损失。”
济宁社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