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4日10时许,东兴区太安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被告人林某(男,东兴区人)家中进行检查,从其家中卧室衣柜上发现疑似枪支一支。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所持有的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案发后,林某称其非法持枪是想上山打鸟。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内江新闻网 高敏 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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