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毒品驾无牌车遇警察 逃跑遭堵车弃车被抓

2016-06-22 07:19:34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男,威远县人)驾驶黑色起亚牌无号牌轿车在威远县严陵镇罗卜巷十字路口被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时,颜某某驾车逃跑,当车行至东街妇幼保健院门口时,因堵车欲弃车逃跑的颜某某被追赶上来的民警抓获,当场从颜某某携带的帆布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7小包、海洛因4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小包。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0.28克。其中:7小包疑似毒品净重20.6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1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1小包疑似毒品净重1.4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4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内江新闻网 记者 李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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