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在邻居家坠楼 邻居被判赔偿

2016-09-12 17:00:26 来源:济宁新闻网

2岁幼童独自一人来到邻居家玩耍,在邻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幸从二楼摔下身亡。事后,小虎家人将邻居告上法院,认为邻居家未做好房屋的安全防范措施。被告则辩称,房屋属于私人住处而非公共场所,有无安全隐患与他人无关。昨日,庐江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房屋存在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裁定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家住庐江县矾山镇的刘峰(化名)夫妇与蔡明(化名)是邻居。2012年10月14日上午,蔡明2岁大儿子小虎独自一人来到邻居刘峰家玩耍,正忙于他事的母亲并未发现孩子离家,小虎的进入,刘峰家人也不知情。直到小虎从刘峰家二楼天井处摔至负一层地下室,蔡明才发现。

经医院诊断,小虎为重度颅脑损伤。三天后,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小虎的家人发现,孩子坠楼的地方是邻居家二楼的天井。这是一个为了采光而在楼面上留下的缺口,直通地下室。事发时,天井仅用采光瓦封闭,无法承重,四周也无栏杆防护。据此,小虎父母将邻居一家告上法庭。

审判邻居担20%责任

昨日开庭时,被告刘某夫妇认为,小虎是自行进入家中的,他们对小虎的进入并不知情,因而没有安全监督义务。此外,自家的房屋属于私人房屋而非公共场所,有无安全隐患也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其所有和管理的房屋有适时维护和妥善管理的义务。在本案中,刘峰夫妇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而原告蔡明夫妇,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存重大过错,应当对其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关系,一审法院酌定,邻居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4.1万余元。

律师:安全隐患不针对特定人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认为,邻居的房屋具有安全隐患,天井没有防护栏,采光瓦又不能承重,却一直没有去整改。其实这样的安全隐患并不针对特定的人,即使是自家的成年人也有可能因为不慎发生事故。因此,邻居应当对孩子的坠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据此认为邻居存在过错并无不妥,而这一判决也提醒大家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陈军说,在这一案件中,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对悲剧负有主要责任,邻居虽然有过错,也是次要责任。这一案件也提醒了大家,在照顾孩子时,家属的监护责任是最重要的。(江淮晨报 记者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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