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9月25日电(吴丹 朱晓颖)员工在结婚请假未得到领导的明确意见的情况下离岗休假,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损失。25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被告华禹公司给付原告傅某工资8898.55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743元。
2003年5月,傅某进入华禹公司工作。2011年8月22日,傅某因结婚向华禹公司请假,并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请假条中请假原因一栏为注明“婚假(婚假5天、请假9天)”,请假天数一栏为“14天”。部门经理马某在请假条上签署“同意请假,工作已安排。”但是请假条副总经理意见及总经理意见二栏均空白,傅某将请假条交给华禹公司。此后傅某自8月26日起未出勤。同年9月3日,华禹公司发出公告和违纪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傅某在未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2011年8月26日起未到公司上班,至2011年9月3日连续旷工9天,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傅乐华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傅某与华禹公司交涉未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华禹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华禹公司支付傅某工资、加班工资共计8898.55元,驳回了傅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审理中,华禹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1年8月1日《公司考勤制度》及2011年7月26日傅某签名的《公司制度学习登记表》。考勤制度规定请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3天以上做自动离职处理。华禹公司据此认为与傅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公司规章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华禹公司对傅某作自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在傅某已提交请假条的情况下,华禹公司未能提供已经告知傅某不准假的相关证据。其次,即使华禹公司明确告知傅某不准假,但婚假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部门经理已注明“同意请假,工作已安排”的情况下,其不准假的行为并不合法也不符合情理。再次,被告华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考勤管理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且提供的有傅某签名的《公司制度学习登记表》落款时间在《考勤管理制度》落款时间之前,不能证明该制度已经告知傅某,故该制度不能在本案中适用。据此,华禹公司对傅某作自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合法,依法应支付赔偿金。(完)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