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第三轮“不合理低价游”督查组成员在云南昆明开展“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检查,要求昆明各旅行社规范旅游合同,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旅游合同和线路产品,责令旅行社立即整改,并在本月底前全面下架涉嫌“不合理低价游”的旅游产品。据悉,今年10月,国家旅游局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11月23日《人民日报》)。
所谓的“一元游”等不合理低价旅游之所以应该受到打击,主要在于其以欺骗形式诱导消费者报团旅游,再通过强迫购物、高定价、高回扣等方式攫取利润。这种行为不仅极大地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更是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全面围剿低价游,既要完善监管规则,又要强化执法力度,降低消费者索赔难度,让推行低价游的商家得不偿失,失去市场。
低价游的核心问题不在于价格高低,而在于“低价”只不过是幌子,旅游购物、强迫购物才是商家的主要目的。其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在强迫购物过程中的威胁、辱骂等行为,又可能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乃至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而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价游之所以有市场,既有部分人贪图便宜的心理,更有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极力忽悠的结果。
对此,不仅应要求商家下架相关旅游产品,而且还要建立确保价格透明的长效机制,如可根据正常旅游团的平均消费价格对重点旅游线路做出指导价,并通过网站、短信等形式提示游客,且强制商家在显著位置公示,让消费者有所参照,降低其掉入陷阱的概率。还可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推行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将关乎游客基本权利的内容写入范本,禁止商家随意更改,并作为判断商家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譬如,一旦发生纠纷,要是商家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合规,就可据此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评判。
如前所述,低价旅游团之所以屡禁不止,与一些游客贪图便宜不无关系。但是,趋利避害、讲究实惠是每一个人的理性选择,不能因为游客贪图小利就将商家欺骗游客的行为合理化。从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低价团可视为商家的促销手段,其仍应保证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不得降低服务标准,不得诱导、强迫购物,否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低价旅游并不低价,名不副实的话,则应支持消费者以欺诈为由主张“退一赔三”的赔偿并索回不当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8月1日发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所购物品和另行支付的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支付的费用。假如这一规定得以通过并被严格执行,将使低价游商家失去强迫购物的土壤,也更加得不偿失。
应该说,低价游及由此衍生的强迫购物,旅游购物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毒瘤。只有确保信息对称,强制商家履行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义务,严惩强迫购物,才能形成围剿之势,避免陷入割韭菜困境。(史洪举)
济宁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