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本报报道了我省首批人民陪审员上岗的消息后,引起不少读者的兴趣。一些读者甚至致电本报询问,作为“兼职”的人民陪审员,他们有没有收入?
对此,省财政厅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工作而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补助费等,由人民法院按财务规定予以报销;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根据其实际参加培训和审判工作的天数,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日工资水平发放补助。此外,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而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贺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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