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自2015年1月20日起,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1986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首次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据了解,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是指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的在内地子女。
自2011年4月1日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始按申请人在香港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审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前往香港 定居与父母团聚申请,不设申请截止期限,迄今已先后受理了四批香港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赴港定居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消息称,香港保安局20日表示,超龄子女来港定居的申请安排,自2011年4月1日在内地实施以来,申请及审批情况基本顺利,而合资格的申请人亦陆续获批来港与亲生父母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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