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干预

2016-05-19 10:50:05 来源:济宁新闻网

原标题:加强对校园暴力的法律干预

近年间,我国校园暴力呈现频率增加、结果恶化、施暴人低龄化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媒体报道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园暴力事件就有近百起,其中以发生在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居多。校园暴力是未成年犯罪的温床,目前未成年犯罪总数占到全国犯罪总数的70%左右。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原因很多,如家庭、社会成长环境中负面因素影响、法制教育弱化、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等。此外,针对校园暴力行为管教执法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按照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也只是对故意杀人罪等八大重罪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样的法律设计导致很多青少年并不是不懂法,而是了解到法律对其会从轻、减轻乃至免于追究,才会放纵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现实案例中,校园暴力施暴者的家长仅仅是赔偿医药费、赔礼道歉,并不能引起家长的重视,甚至造成了一些家长的纵容。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无系统立法,对于触犯法律而未被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惩戒,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等,可操作性不强,很少付诸实施。

此外,学校在未成年人行为矫正方面也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一是学校和教师缺失强制报告制度,不易发现或容易忽视校园暴力行为。二是大多数“问题少年”在学校犯错,即使公安部门介入,最终也会交回学校进行约束和规范,而学校没有惩戒权,对那些有越轨行为的学生局限于说服教育和心理辅导,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导致很多“问题少年”在学校愈加放纵。

遏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已成为一个重大课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首先,要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做好预防措施。一是构建未成年人维权监管网络,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管控;着力解决监护空白、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和中小学生文化娱乐市场;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二是强化法制教育,突出守法教育,针对校园暴力编撰专门的普法教材,让学生、家长、校方增强防范、维权意识。三是加强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及时补充专业教师队伍;推动校际资源共享,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和公益组织参与心理辅导室建设;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的心理辅导室规范化建设。

第二,要出台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校园暴力行为法律干预。很多欧美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反校园欺凌、凌霸法律,惩戒校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单独的校园反欺凌法,也可以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立法或修订法律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明确校园暴力定义,细化类别,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医生、教师等为学生服务的专业工作者在发现校园暴力等迹象时,有义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知情不报者将受处罚。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适度降低刑法适用年限,适度扩大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罪种。

第三,要建立校园暴力行为发现、处置程序,确保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制定从接受校园暴力报告到问题界定、调查、制定方案、介入干预、效果评估、结案等一整套规范的工作程序。一是在强制报告制度下,设立24小时免费报告热线,记录重要信息,指导求助者,权衡是否进一步调查,或立即行动。二是落实发现、调查、处理校园暴力的责任主体,校方主要责任是发现校园暴力、对危害性较小的校园暴力行为作出初步处理。教师、学校工作人员发现校园暴力行为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否则将受到行政或法律的处罚。三是对于校方的调查、处理意见,受害方和施暴方如都能接受,处理程序即结束。四是在调查和处理程序中,校方、受害方、施暴方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警方和司法部门介入,校方有配合义务,警方也有主动介入的权力。五是落实监护人责任,加大对施暴者监护人的惩戒,支持受害者向施暴者监护人主张精神赔偿,督促监护人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不仅要追究施暴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应授予学校对学生的特别惩罚权力,并规定严格的程序,学校应当设立专门学校纪律管教部门,负责对校园暴力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对有轻微校园暴力行为的学生作出参加义务劳动、纪律处分等处罚,并将学生的受处分情况及改正情况记入成长档案。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合肥工业大学副校长 周洪双整理)

济宁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