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14日电 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国徽也将不再出现在学位证书上。专家分析称,此举或对打破国家授予文凭制度有促进作用,并体现自主办学特点。
据悉,自1981年中国实施学位制度以来,学位授予单位颁发给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格式和统一印制(1985年至1992年期间,实行过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合一制发,证书由高等学校自行设计印制)。
教育部在有关决定中称,学位证书统一格式和印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中国学位制度和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相对应的,起到了规范学位证书使用、防止滥授学位和伪造学位证书等作用。随着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统一制发学位证书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学位授予单位也提出了改革要求。
针对实施多年的制度被打破,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对记者分析称,此举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做法,或对打破国家授予文凭制度有促进作用。
熊丙奇强调,目前国内所有高校学位还是国家统一授予,学位证书也是由国家统一印制,导致形成了一种学历社会,即通常用学历而不是能力来选拔、评价人才。很多学校虽然拿到国家授予的文凭,但教育质量并不理想。
虽然目前国家授予学位的制度还没有被打破,只是改变了学位证书印制的方式,但这已经是有积极意义的进步。体现了改革的方向。授予机制没有变,但行动表明在向这方面改革迈进。熊丙奇表示。
教育部决定显示,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设计、印制学位证书,既符合中国学位工作实际,又体现了国际通行做法,便于人才交流。学位证书制发方式调整后,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证书的信息表达上具有较大空间,可根据培养或学位授予实际,做出本单位的规定。为加强学位授予工作和学位证书制发监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管理办法中对学位授予信息收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做出了规定。
决定还称,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将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增强学位授予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学位授予单位注重培养质量,创建办学品牌,体现办学风格和特色;有利于促进学位获得者增强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使命感。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此次通知中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对此规定,熊丙奇分析称,以往在学位证上印国徽代表了国家对其的认可,但是今后各个学校要对自己的学历培养认可,这体现了自主办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