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出重拳解决入学难 没配建学校楼盘不得预售

2016-07-15 07:20:23 来源:济宁新闻网

据《齐鲁晚报-今日运河》报道,11月22日,记者从济宁市教育局获悉,为了在5年内根本解决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数量、规模、布局不合理问题,济宁市结合城区实际,制定了《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注1: 中小学校、幼儿园 专项规划不得 擅自变更

《办法》规定,在规划管理方面,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投资项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委托规划编制部门重新论证变更方案,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在编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时,应首先明确小区新增人口的配套服务学校。

规划部门提供拟上市商品住宅地块规划条件时,须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将教育设施配套安排情况列入规划条件。在编制和审批商品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须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中配建教育设施要求。

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畴,列入土地储备,不再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关注2: 分期建设的居住区 配套教育设施 应在第一期建设

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规划指标负责配套建设,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教育、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验收,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指标落实建设用地(净地)并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当地教育部门管理,属公办学校。未同步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安排在第一期建设。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中小学校、幼儿园勤工俭学和教职工住宅、校办企业不得占用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

关注3: 对中小学、幼儿园 建设项目 实行资金奖补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由市、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市对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实行资金奖补。教育设施配套费全额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市、区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配建教育设施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财政或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及校舍或擅自改作他用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校长感言 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可有效解决上学难

按这个《办法》,5年后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设置会更合理。但近几年来,尤其是1996年房改后新建的这些小区,规划中并没有配建的中小学,这些漏洞该如何弥补?文昌阁小学校长张永青说。

张永青是一位有着多年管理经验的老校长,对因学校规划不合理而导致的众多问题感触颇深。我是今年才到文昌阁小学任职的,以前我在洸河路小学,附近新建小区非常多,但学校却很少,学生上学难问题十分突出。

《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0-2030)》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如果真能实现,就能解决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新建或改建学校的教育用地紧张问题。张永青说,这也能从客观上提升教育质量,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

十五中校长李敬东也表示,该校共有在校学生6000余名,每班学生数量严重超标,这加大了教学压力,也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是对教育质量的严峻挑战。虽然现在有了《办法》,但实施起来还有待时间验证。(记者 刘田 通讯员 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