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召开的“首届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指出“领导在重视信访工作的同时减少批示、增加指导,将各类争议逐步引导到解决的主渠道上来。”他特别谈到,现在往往是领导的级别越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这使得信访群众“一窝蜂”涌向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甚至引起信访者的“攀比”心理,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3月28日《广州日报》)
马教授的话无疑指出了群众上访现象频繁这一事实,但是认为群众会因为寻求党委、政府的“直通车”或甚至是因为“攀比”心理而上访,那么这样的想法显然是有些凭空臆断了。
事实上,根据媒体的报道我们也可以知道,在大部分地区群众上访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并不会太小,除了需要自身承担一切开支之外还要面对当地政府的围追堵截,甚至于要承担被送进学习班“学习”或者带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这样一些变相惩罚的风险。而上访者身心上受到巨大伤害的案例,更是屡见不鲜。“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想必群众也不会不知,那么,倘若正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司法渠道可以解决问题,群众又何必自寻苦恼踏上上访的坎坷路呢?
因此,领导的批示对于问题解决的有效性并不是群众上访的原因,真正的原因还在于司法程序环节公平、公正的欠缺。正是由于这一维护群众利益的正常渠道日益逼仄、闭塞,诉求无门的群众才会无奈选择上访,并由此寄希望于上级领导的批示能够成为一柄尚方宝剑,从而“沉冤得雪”,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但是,日益增多的群众上访对于正常的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同样存在潜在的威胁。如同马教授在会上指出的那样,越来越多的群众“信访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现象凸显的便是法律权威受损,上访成为群众诉求表达主要渠道的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法律作为社会和整个国家行为的基本准则,本应拥有最高的权威,但是群众不走法律渠道进而寄希望于上访这一做法的日益增多,似乎又让人回到了一个崇拜清官、寄希望于清官的封建年代,这无疑又会对国家法治化进程造成负面影响。
要树立法律权威,首要便是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公正得以保障,法律权威自然树立,群众自然也不会舍近求远般去上访。如此一来,民众诉求解决的方式自然转移到法定的主渠道上来,这样既避免了信访制度对法律制度的潜在威胁又从根本上解决了民众上访难题。如此一举两得,政府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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