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琴
海鲜到底还能不能通过跨境电商进口?最近几日,各地口岸正在密集开会,讨论如何落实“海淘新政”一年过渡期政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一份文件《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某沿海省份的检验检疫局已将该文件下发至部分地区。《通知》称,《清单》中的商品如果与《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与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质检总局2015年137号公告,下称《备案规范》)中列明的负面清单商品有重叠,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遵照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清单》是指4月7日和15日晚间,财政部公布的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即正面清单)。根据《通知》,两份清单重叠部分将不能进口。
一位在多地报关的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重叠部分主要包括海鲜、宠物罐头、方便食品中含肉料包等含肉类食品、大米、燕窝等产品。从目前和各地国检沟通和报关的实际状况来看,原则上说,这些过去禁止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产品,现在仍然不能进口,尽管财政部予以“放行”。
不过,本报记者从多位核心人士处了解到,由于质检总局并未公开下发文件,只是内部传达了精神,因此各地国检部门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操作,实际执行尺度并不一致。目前各口岸解释不一样。
正负面清单为何重叠
《通知》明确了一年过渡期的安排,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11日(含)。过渡期内按照新政实施前的试点模式执行检验检疫和监督。
此前暂停了通关单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备注要求。
但正负面清单重叠起来用,却颇值得研究。
在跨境电商4月8日实施税制新政之前,质检总局一直是按照2015年11月发布的《备案规范》中的负面清单,来监管进口B2C跨境电商行业。其中规定除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危险化学品、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核生化有害因子的产品等之外,都可以经营。
但财政部4月公布的两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包含了一些和以上负面清单相冲突的产品,比如海鲜和大米。
《通知》明确,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重叠的部分,应遵照此前质检总局规定的负面清单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位曾考虑经营海鲜的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即便放开跨境电商经营海鲜,自己也不敢贸然使用“保税电商”模式进口海鲜。这类产品对于保质期、通关时效等客观条件要求很高,传统贸易摸索了十几年才能顺畅地通关,“保税电商”模式刚运行1年多,各相关方经验不足带来的压货等通关风险极大。
未来一年,监管制度仍需磨合
《通知》其他条款显示,质检部门在实际操作上,依然面临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未来一年,仍需与产业和其他决策部门继续磨合。
《第一财经日报》曾在之前的报道中提及,质检部门为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高层对于进口B2C的核心性质认识无法统一,仍认为B2B是主流。在5月初协调会议之后,最终达成一致的是,跨境电商未来方向是B2B,但并不是说不发展B2C。
这直接造成了质检和海关等执行部门的操作问题:批量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应该适用一般贸易,还是按个人物品来监管?对于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来说,如果按照个人物品来监管,等同于消费者在海外购物,如果出了任何质量风险,都由个人承担;但如果按照传统的一般贸易方式监管,以后出了重大问题,是否该承担责任?
一些公开的信号也显示,质检总局的总体监管原则并没有改变。5月15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通关单政策的说明》,依然强调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法检货物应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明确了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
多位企业及接近决策层的人士称,这些看似矛盾的行为,正是质检总局左右为难的外部表现,如果按照认定进口跨境电商销售的货物不是个人物品,统一按照一般贸易监管,则必须按照目前的法律,例如《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而质检部门对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这一年内,我们内部要研究探索一种促进(进口跨境电商)业务的创新监管方式。”前述沿海省份的检验检疫局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多家业内企业也陆续接到了质检部门等各个层级主管部门抛出的绣球,参与后续的政策调研和监管模式创新。在他们的计划中,大数据等高技术方式将被运用到新的监管方式,以保证平台销售产品的正品来源且质量安全可追溯。
济宁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