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约束竞价排名应水到渠成

2016-05-24 09:46:10 来源:济宁新闻网

针对网址导航网站在网站推荐和内容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网信办从即日起在全国开展网址导航网站专项治理。专项治理要求各网址导航网站规范信息传播秩序,依法提供相关服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暴力。

导航网站是给网友提供网络导航服务的,看上去像是不挣钱的项目。但不挣钱怎么可能呢?对网站的经营者来讲,想尽办法挣钱才是王道。不计后果地挣钱,导致了两个顽疾,一是“竞价排名”,二是“点击排名”。

“竞价排名”就是谁出的钱多谁上头条,导致出钱者可以进行诈骗、销售伪劣服务和产品等多种恶果。“点击排名”看上去公平些,但点击量也是可以拿钱买到,进行造假的,所以本质上还是“竞价排名”,只不过手段更隐蔽些罢了。

昨天,《人民日报》报道网络收费信息泛滥,就谈到“网络排行,实为捞金”、“网站搜索,以价排名”等乱象。

这次国家网信办对症下药,重点整治导航网站,内容就包括明里暗里的“排名”。应该说,这是一个标志。标志着在种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之后,各类“竞价排名”和“点击排名”已经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并且将其作为监察整顿的重点。拿钱疯砸宣传、没有规则的时代即将过去了。

但是,网络的技术在不断更新,各类的“创意”也层出不穷。专项整治过后,肯定还会有人寻找漏洞,继续打擦边球。在无限趋利的行为面前,若要做出限制,则必须依靠法律来划出底线。更直接地说,应该将各类网络“排名”,特别是“竞价排名”,纳入广告法的管理范畴。

广告法对自己的管理范畴有着清晰的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很显然,各类网络“排名”尤其是“竞价排名”在这个范畴之内:首先,它是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网络是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其次,发布者要花钱,这就是商业活动。

过往,一些网络经营者反复强调自己只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希望把“排名”与“广告”区分开来,实际上就是想游走于法律之外,钻个空子。这种想法被证明是有害的,不仅让网民上当,也会让网络经营依赖于“灰色收入”,继续发展的路会被走死。

这次国家网信办的专项治理,明确提出了标准,那就是“要求各网址导航网站规范信息传播秩序,依法提供相关服务,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暴力,不给任何非法网站提供导航,不为任何违法和不良信息提供传播平台,不得发布涉及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违规有害信息”。这一标准,与广告法所列的标准相契合。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出现的情形,就包括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项。完全可以说,网信办专项整治的标准,就是广告法的标准。用广告法来约束网络“排名”,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作为互联网企业的盈利点,各类“排名”、“推广”不应该一棍子打死,但必须得纳入守法的渠道。下一步,则应该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企业会以何种方式与排名“投入者”进行合作,并将这些方式归纳,全部让广告法来管。

这样,互联网企业也有连带的审核责任,可以促进他们更慎重、更规范。消费者则能一目了然,知道什么是正常内容,什么是广告宣传。大家都走入良性的轨道,获得合法的利益,这个市场才能成为有序的市场,才能不再重蹈覆辙。

本报评论员 程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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