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中一位学员向我诉苦,“你看人家公务员的主管干得多轻松,每年没有淘汰一定比率员工的规定,不必面对叫谁走路的压力。
不像我们公司实施末位淘汰制,要求每个部门每年都必须辞退绩效位于最低7%的员工。问题是,我哪有那么多的低绩效员可供资遣?何况把人请走了,我还得另外找人来填补空缺。而且员工都是我聘用、培养和领导的,假如每年都有7%的部属不适任,那不也代表我领导无方、必须为结果负责?”
“你的情形还算好的,在我的公司里,主管要求15%的淘汰率,你看我该怎么办?”另一位学员不禁发表了意见。为什么一件立意良善、想要提升组织力的政策,却造成了主管的困扰?问题出在哪里?
记得待过的一家公司硬性规定,每年必须从组织中淘汰10%的不适任员工。由于各个次组织常为了谁的绩效比较差、谁应该多交名单而争执不休,大主管决定用主管们公开投票及申诉的方式来决定最后的人选。这种运作模式虽然不能解决个人对绩效上主观差异的问题,不过至少让主管在面对被淘汰的员工时,有了一个规避责任、给自己下台阶的说法。
有一年,一位同事负责的跨部门项目被公司因故取消。为了卸责及立威,大主管直接将同事列入了淘汰的黑名单。虽然同事的直属主管力挺属下的非战之罪,而且在他的坚持下保住了同事的饭碗,但是显然评估的默契已被破坏,固定的淘汰制丧失了应有的客观性。在惧怕以后会被找理由秋后算账,同事没多久就自动离职了。
其实末位淘汰的原本用意,是避免组织因人员不流动造成一滩死水的吃大锅饭心态,而刻意设定的强迫去芜存精制度。基本上,是期望能在公平客观地评比工作绩效的原则下,让不适任的垫底员工另寻战场,同时引进新的合适人员为组织的绩效注入活水。由于固定的淘汰率会造成员工间不落人后的竞争心态,这也是许多以个人绩效挂帅的组织所乐于见到的。
然而,制度是人所建立与执行的,它本身就存在着不完善。末位淘汰固然可以提升组织的活力与绩效,但也因个人利益及公平与否的冲突,造成组织与人员短视而相互倾轧压的工作氛围。这些利弊取舍成了许多公司接受或舍弃末位淘汰的原因。
为了让淘汰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降低风险,有几项原则是可以参考的。
首先,淘汰率不宜固定。既然淘汰是和个人绩效连结,固定的比率只代表是为了淘汰而淘汰,丧失了原先的用意。
其次,员工之间的绩效不宜相互比较。毕竟,绩效的良窳是个人被赋予的目标以及主管对结果的评估所决定的,它充满了主观的色彩。想要公平地把不同的人做比较,只会造成彼此间负面的竞争。
此外,淘汰制度不宜为某一特殊事件服务。为了要合理化某些非因绩效的辞退而去扭曲制度,只是让制度的公信力破产,造成员工的抵制。最后,淘汰率是过犹不及,它直接反映了组织的信念与文化。舍什么与得什么必须要有事先的规划,想要面面俱到是做不到的。
淘汰从来都是组织中对员工绩效惩处的最后手段,它不但影响着当事人,也影响着其他留下来的人。如何妥善去做,使其成为组织竞争力提升的工具而不是阻碍,将是领导不可推卸的必要任务。(摘编自台湾经济日报 作者:邢宪生)
高温津贴数年未涨 尴尬了谁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