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商立法的学术讨论中,专家们对电商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制约和瓶颈问题,基本都认同。当然,这样的话往往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电子商务兴起至今不过才二十年光景,技术进步却飞快,移动电商与过去的pC电商时代相比差异变化都已很大了,因而,对其发展规律的认识一直还在研究探索总结中。鉴于技术变化的迅速与法律固有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要求是矛盾的,电子商务法想要从变化万端的实践中总结规律,留出技术和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必要空间,殊非易事。本次电商立法能不能总结提炼出电商发展的客观规律,形成有利于电商发展的制度,还要留待将来的实践去检验。当下,只能梳理一下这几年为本次立法都讨论研究了哪些从今天的角度看被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委托,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和部分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人大财经委,2014年分别承担了一些电子商务法课题的研究任务,前后一共列了十几个经过专家研究后确定的课题。主要有: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研究、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制度研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法律义务与责任、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电子支付、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在线数据产品的财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在线小额争议解决机制研究,等等。这些都是正式委托部委和地方人大的课题,最后都有通过评审结项的研究报告材料。比如电子支付和电子交易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研究课题,就由上海市人大负责。全国人大财经委还正式组织编辑出版了一本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笔者将在以后专门讨论相关专题。这些课题研究成果经过汇总,分别由北京各单位专家起草了北京版的电商立法专家建议稿,以及由上海、浙江、广东等地方人大联合组织起草了地方人大版本的电商立法专家建议稿。这项工作去年已经完成,目前正在等待全国人大在这两个版本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最终统一版本的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当然,每次开会讨论时各方实际研究和争论的问题,比上述这些还要更丰富。也有些争论很大或者过于具体的问题,或者由于偏重理论性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列入建议稿。
比如电子商务的定义,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一旦深入分析讨论却未必如此,从理论架构角度上看这是基本问题,当然应该首先就要弄清楚的;从实践角度说也不能不说重要,因为电商定义可能决定电商法规范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只是这个问题专家研讨会议讨论了多次,因为一直争执不下,所以还是决定不写进电商法。
那么,难处到底在哪里呢?
首先,电子商务是否只涵盖货物买卖的电子商务交易?包不包括数字形式的商品买卖行为?是否还可以包括服务的交易?以京沪穗深等大城市来说,现在O2O已经很发达,呼吁把这类行为纳入电子商务法规制范围的声音不在少数。比如现在餐饮业的网上订餐送餐,交通运输业的网络平台约租车,旅游行业的网络订票订房,等等,可是一旦扩大到把货物电商以外服务业也算进去,那电商法是不是就360行都要管几乎无所不包了?虽然各类电子商务的货物电商或者服务业电商都存在围绕较为集中的信息平台撮合交易的共同特征,但每个行业还是有着每个行业独特的专业规律,对于电商平台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权利义务等问题,需要研究考察各种不同行业的专业规律予以研究和规范,如果放得太宽,可能无法在短时间研究清楚,也很难准确提炼其中的法律关系,概括具体法律条文。所以笔者也赞成目前的电子商务法还是主要集中关注货物电商领域,其他领域可以参考,但可以通过修改其他相关立法的办法逐步予以解决。
其次,就算把电子商务限于货物电商领域,买方卖方的信息展示、平台撮合交易、缔结合同、支付、物流交付、售后服务与争议解决,这些环节中究竟是具备一个还是几个同时具备电子化条件才算电子商务?如果只要有一个环节就算,那么传真达成的合同也就是电子商务?这与传统的商务有什么区别?
复次,电子商务立法,自然要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经验,认真梳理研究现有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立法成果,但一经整理就发现,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不同的专著、论文、条约、规范性文件都各不相同,反映出对于电商法的规制范围,各种意见仍然分歧很大。学者们引经据典,争论不休。为了一个定义,总不能无休止争论下去。这还是基本不涉及企业群体利益的纯理论问题,至于牵涉不同企业主题休戚相关的重大利益问题,分歧也就更大,争论当然也就更激烈了。
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还没发布,最终哪些问题的制度建设建议能写进去,还留着悬念。以上所说是已经有比较深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如果读者认为还有什么重要问题需要规定,也不妨待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按正当程序向立法机关反馈建议。
(作者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THE_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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