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刘成城指出,“严格意义上来讲,宏力能源是一个试验型的项目,项目并未上线,而是采取线下撮合的方式完成。因此,从流程上来讲,存在不完善之处。当时,主要是考虑到宏力能源新三板挂牌企业,就没有找领投人。”
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日前,36氪首个股权众筹定增项目——宏力能源(832556.OC)股权融资项目与投资者曝出纠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市场对36氪的质疑主要集中在四点:一是该项目在投资人交完钱之后,为何由最初公告的“定向增发”变为“老股转让”。二是宏力路演时的公司经营数据和最终披露的实际经营数据差距明显,或虚假包装。三是36氪为促动投资人认购,曾承诺平台会认购1000万份额,后来却无下文。四是36氪有大量的“托”在怂恿投资人认购平台推荐的项目。
首善律师事务所王海永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第三项质疑如属实,是属于平台违约的问题,承诺投资不投,诱导投资者跟投的话,可能涉嫌欺诈;如果第四项质疑如属,即使用托的方式诱导投资者,亦涉嫌欺诈。
6月7日,36氪创始人兼联席CEO 刘成城独家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没有料到,宏力能源隐瞒了一些材料。”
6月8日,记者致电宏力能源,该公司董秘办称,董秘在出差,不方便回应、不方便评价。相关情况会反馈给董秘。
回应股权融资业务纠纷
刘成城口中,宏力能源隐瞒材料,主要是指2015年年报中各项数据与去年末启动定增时,提供的经营数据差异巨大。
据宏力能源4月25日披露的2015年年报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373.72万元,同比减少 67.71%;净利润-2676.06万元。早在2014年,公司尚盈利2703.13万元。
36氪副总裁王以超承认,年报未达预期是投资人反弹的主要原因。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过多方采访了解到,在实施这一项目时,36氪并未掌握宏力能源2015年可能巨亏的信息,这与平台未进行尽调有明显的关联。目前投资人与36氪的争端主要诱因为平台未进行有效尽调,而36氪与宏力能源的矛盾则在于后者是否对36氪做出承诺。
另有一项操作环节的问题,也引发了投资人与36氪之间的争端。
一位投资人受访时称,并不认可“定向增发”变为“老股转让”,此前36氪拟定增获得股权,后调整为老股转让。
王以超回应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则称,“这个原因当时都和投资人有沟通,也取得了一致。如果没有取得一致的话,那么投资人肯定会在2月份交割完之后,就提出维权诉求。”
其口中的原因与投资人基本一致,36氪彼时给的解释是宏力能源业务前景好,进创新层很有希望,所以临时决定暂时不低价定增稀释股份,而是等进了创新层再说。然后36氪通过关系拿到了稀缺的定增价格股份,由老股东转一小部分出来。
刘成城亦表示,上述股权过户征得了股转系统的同意。
不过,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指出,“定增是公司收了股金,增加了公司的股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享;而老股转让是老股东将自己拥有的股权卖给新股东,溢价部分是老股东的利润,和买股的新股东没有关系的。”
有市场人士质疑,宏力路演时的公司经营数据和最终披露的实际经营数据差距明显,存在虚假包装的可能,或反映出36氪对于此项目的审核不足。
此外,张叶霞称,36氪为促动投资人认购,曾承诺平台会认购1000万份额,后来却无下文。对此,王以超表示,当时在推介过程中,可能个别人员有些说法存在误导性,平台并未以官方名义公开承诺。
这一系列争端背后,还有待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取证,但案件背身,已经逐渐将股权众筹领域暗藏的风险揭露出来。
行业被指监管缺失
当天,众投邦董事长朱鹏炜则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36氪从平台本质来说,不一定有欺诈的嫌疑。因为项目是真实的,只是在项目的包装策划过程中,可能有一些夸大或者让项目变得更美,这个过程是不是涉嫌欺诈,个人觉得不能这么定义。”
“股权众筹平台的风控风险,在于不知道如何去鉴定宣传材料。由于国家的政策没有尽快出台,这会导致很多投资人利益受损。” 朱鹏炜表示,“我们呼吁国家可以尽快针对股权众筹行业的相关问题完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是一个平台能解决的,是需要国家去主导。”
刘成城直言,目前,就整个众筹行业而言,行业正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从法律责任来讲,至今没有出台行业监管细则。一方面,行政支持手段难以到位,另一方面,责任、义务亦没有明确。“比如说,股权众筹平台是不是一定要有领投人,必须要做尽调等,均没有法律界定。”
“36氪这件事首先宏力能源的项目是真实的,否则也上不了新三板,只是业绩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朱鹏炜认为。
对此,律师王海永表示,鉴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王海永律师还称,股权众筹平台亦存在权利义务模糊的问题。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
“我们认为,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海永律师表示。
截至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编辑 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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