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立法治霾 遇霾预警临时交通管制或入法

2016-05-28 08:14:24 来源:济宁新闻网

□气象灾害

“霾”有望首次列入本市“法定”气象灾害范畴。本市拟立法规定,一旦遇到霾天气,本市将可根据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停工停课等一系列措施。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应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城乡规划编制应统筹考虑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风险;相关部门组织建设应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拟与津冀“同步”

霾列为法定气象灾害

按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在此基础上,本市条例草案将“霾”也加入其中。

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介绍,国务院制定条例时,霾的问题尚未凸显,将其列为气象灾害未形成普遍共识。此次将霾列入气象灾害,是因为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这一概念,它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气象学称其为雾霾,大气环境学称其为污染天气。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十分凸显,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此外,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经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按照条例草案,今后,一旦遇有霾等气象灾害预警,公安、交通等部门可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调整或暂停大型活动、错峰上下班、关闭公园、停工停课、限制生产经营单位用水和用气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减轻大雾、霾等气象

通风廊道拟纳入禁建区保护等

在灾害治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七项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审议认为,应针对城市周边高、中心城区低的建设格局,以及局部建筑物对风的阻挡,通风条件恶化,热岛和雾霾加剧等问题,规定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和建筑布局,约束过长的墙壁型建筑物,扩大建筑物间距,将通风廊道纳入禁建区、限建区保护等。

开展气象灾害普查

本市将公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周和平表示,气象灾害是最常见的自然灾害,北京发生的自然灾害70%是气象灾害。

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向社会公示。此外,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农产品生产区等区域,增加自动观测等设备设施,建设气象灾害实时和实景监测系统。

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开发建设等规划时,应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听取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论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审议认为,气候可行性论证是约束由城市病引发并扩大的气象灾害的主要制度,对特大城市尤为必要。从实践看,本市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比较少,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对潜在气象灾害风险疏于防范。见缝插楼式的建设方式导致局部地区形成了热岛、狭管效应等隐患,最终这些都形成城市整体的灾害。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办法,明确实施标准和程序,严格法律责任。

□院前急救

急救车去哪家医院,患者和家属有没有话语权?昨天,《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否则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去年7月、9月和11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先后经过三次审议、两次修改,昨天是第四次审议。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草案修改稿中都有所回应。

1 往哪家医院送病人?

急救车需兼顾患者家属意愿

草案修改三稿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相应的罚则明确,违反者由卫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依法给予处分。

2 搬抬服务是“标配”?

院前救护车将配备担架员

南航“病患无人抬下飞机、自己爬上救护车”事件发生后,到底该谁来搬抬病人曾引起广泛议论。草案修改三稿回应了这一问题: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如果需要搬抬服务,可以在打电话时提出需要。每辆院前救护车将配备医师1名、驾驶员1名,并根据需要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等急救人员2名。

3 急救转送无处接收?

急、危、重患者医院不得拒收

针对三甲医院的急诊科经常处于床位爆满状态、难以接收院前急救转送患者的情况,草案修改三稿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发生改变,但医院的科室设置架构没有相应调整,分科过细,综合性病床少,一些经急诊救治病情稳定的老年患者难以转到其他科室,长期在急诊科留观,占压急诊床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增加综合性科室和床位的设置,推进三级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急诊科的患者提供疏解出口。

4 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

急救服务纳入政府考核

草案修改三稿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性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同时,市政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草案修改三稿中规定,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5 如何规范收费等行为?

制定院前急救服务标准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从服务现状看,本市现有的规范和标准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实践中还存在转运患者不规范、人员车辆配备不规范、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就此,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市卫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另外,市发改委应当会同卫计、人社部门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修改三稿还要求,急救车应安装计价器,在明显位置上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6 如何打破不均衡现状?

急救站将统一规划布局

本市急救站点布局规划不合理,重复和不足并存。据李小娟介绍,120和999两个体系分别设站,造成全市急救站点布局不均衡,城区重复多、郊区空白多。据测算,全市要达到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在15分钟内,共需建立266个急救站点,目前两个体系的急救站点总数已经达到305个,但由于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还达不到15分钟的水平。

据此,草案修改三稿明确:市政府应当对全市的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将组织调整。

急救站点的建设标准也不统一,影响服务质量。李小娟提出,国家制定的急救站建设标准主要规范的是具有独立指挥功能的小规模的急救中心,对于北京这样一个中心、多个分中心、多个小型站点的设置如何规范,国家没有明确标准,但授权地方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标准。由于目前还没有可适用的标准,全市的急救站点在房屋、车辆、设施设备等方面条件不一,有好有差且条件差者居多。

对此,草案修改三稿中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版文 京华时报记者 沙雪良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