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突发环境事件 散布谣言扰乱秩序将追刑责

2017-01-19 03:45:23 来源:济宁新闻网

本报济南1月17日电 记者曹天健 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获悉,最新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日前印发,按照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符合“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等情形的,属于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而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也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预案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其中,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发布红色(Ⅰ级)或橙色(Ⅱ级)预警,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中,具有“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等8项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