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答问

2016-05-26 08:16:12 来源:济宁新闻网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以下简称《4号准则》)。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为什么要加大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大额股权和大额不动产的信息披露力度?

答: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释放了改革红利,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显著提升,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底线。在推进改革的同时,陆续出台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落实风险责任人等系列政策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防范风险。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总体可控。一是资产结构总体稳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其规模占比75%,权益类投资规模占比22%,资产配置结构较为审慎和安全。二是资产质量总体优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企业债中AA级以上的占比96.3%;基础设施等产品大都有银行担保;股票投资主要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资产风险相对较小。三是流动性相对充足。活期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的资产占比接近10%,总体能够满足退保、赔付等资金流转需要。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领域产品程度较低,保险业投资信托产品占信托业总规模的3%。五是实行专业化运作和资产全托管制度。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此,我会已经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

二、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监管工具,《4号准则》对加强和改进监管有什么意义?

答:《4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精神,完善市场化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投资运作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对报告事项的监管。根据我会现行政策,只有重大股权投资需要事前经我会核准,很多大额投资不是重大股权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事项,但由于金额较高,社会各方面较为关注,应当进一步加强此类投资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二是有助于提高投资运作透明度。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及时披露大额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情况,约束重点公司和重大投资行为。三是有利于丰富市场化监管工具。通过向社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能够在监管之外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形成良性的外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四是有利于健全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规则框架,构建现代化、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三、《4号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4号准则》共十六条,重点规范保险机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资。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信息披露范围和标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金额达到规定大额标准的,均需按要求进行披露。二是分时段披露和持续披露。保险机构应按照签署投资协议和资金出资两个阶段进行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披露要素发生变动的,保险机构还应持续披露变动情况。三是加强与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的衔接。上市保险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可免于重复披露,后续需定期披露的,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标的涉及上市公司需披露的,由相关上市公司依规办理。四是加强对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管理。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四、《4号准则》如何规范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行为?

答:社会较为关注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现象。《4号准则》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资金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

五、《4号准则》如何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衔接?

答:《4号准则》涉及上市公司的事项有两个:一是信息披露主体是上市保险公司,二是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资产。针对投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情况,《4号准则》规定,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注明信息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需要定期披露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说明将在哪类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针对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况,《4号准则》规定,保险公司拟投资企业或者项目涉及上市公司需要依规披露的,由上市公司依规办理。

六、《4号准则》如何进一步规范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答: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4号准则》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开展重大股权投资,需要核准且达到本准则规定大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可以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七、发布《4号准则》后,下一步还有什么新的措施?

答:发布《4号准则》,是我会继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突出把强化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放在工作首位。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公司、重大投资等风险监测和监管,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运用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进一步推进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强化保险机构资产配置审慎性的要求。四是进一步深化市场化改革,发挥好保险资金长期、稳定等独特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