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地气”地方法:长春立法破解堵车难题

2016-12-31 03:33:20 来源:济宁新闻网

长春晚报记者 孙娇杨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目前,我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19万辆。而当这一“数字”变身成“机动车”出现在马路上时,便演变成了很多城市都正在面临的“堵车病”。每个人都不想把时间浪费在路上,根治“堵车病”,其实不仅靠城市的再规划建设,马路上的交通秩序规范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2017年1月1日,我市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不仅明确了“替代扣分”以及“买分卖分”等行为为违法行为,规定了对私设地桩地锁和占用涂改停车泊位等影响道路通行等处理条款,还进一步规范了行车和停车秩序,对左转弯待转、路口净空、公交车和出租车规范停车等做出强制性规定,允许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关键词:立法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出发立法 更接地气

立法,在很多人眼中是一件“高大上”的事情,其实,每一部法律都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都是想民之所想,应民之所需。

近年来,随着我市机动车的高速增长、高密度聚集、高频率使用,“堵车”成了城区内的“家常便饭”,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和孩子上学放学时间,更是堵上加堵。如何破解“堵车”难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有效的途径之一。为此,最接地气的立法《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之所以说《条例》是最接地气的立法,是因为这里面的每一条都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对上位法的细化。今年年初以来,我市开展了‘全市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大会战’,目前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中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为把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巩固下来,进而形成一个长效的管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以解决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实问题,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市交警支队栾庆文处长介绍,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同时还借鉴了杭州、西安、合肥等城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曾分别召开了立法专家论证会、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并征求了省公安厅、市政协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该《条例》已经2016年12月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职责

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分工细致

多年来,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却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针对问题,总结经验,《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组织领导和相关工作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责任,细化了城建、环卫、运输、教育、安监、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履行的相关管理责任。城市交通管理终于不再是交通部门的“单打独斗”,而是全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同作战,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力。

其中,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清理各类妨碍道路通行的占道物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生产加工等行为依法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维修养护道路、改造交通节点,完善路网结构,优化道路通行条件,制定停车场(库)建设规划,指导规范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清理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从事货物运输车辆、城市公共客运汽车、公路班线客运车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等营运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和工作措施,对从事非法营运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校车管理主体责任,将校园周边上下学期间的交通秩序状况和学生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综合评定。

关键词:私占停车位

不可在停车泊位上修车、洗车

交通安全设施上贴广告将被罚款

几年前,“抢车位”的游戏曾火遍网络。如今,现实版的“抢车位”却经常在繁华路段上演。为了确保能在“抢车位大战”中胜出,有些人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设置地桩地锁、用铁链等物品圈占停车泊位,甚至还有人私自涂改停车泊位。也有洗车行、修车行把店“开”到了马路上,占用马路洗车、修车。不过,《条例》正式实施后,停车族们终于不用为这些事儿烦心了。

因为《条例》明令禁止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中包括:(一)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上搁置物品或者遮挡交通安全设施;(二)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张贴广告等;(三)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含有交通指示内容的标识、标牌;(四)涂改、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五)设置地桩、地锁、石墩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妨碍行人通行;(六)使用铁链、栏杆、锥筒等物品圈占道路停车泊位;(七)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商业宣传,贩卖物品,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放置物品等活动;(八)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如有人违反禁止影响道路通行和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行为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关键词:改装车

安装大功率音响罚款100元

改变车身颜色将罚款500元

很多汽车发烧友买车之后,总喜欢自己动手,把车改成自己理想的模样。贴膜、换灯、安装大功率音响,尤其是夜晚的时候,当伴着动感的音乐在宽敞的马路上瞬间漂移而过时,驾驶者会觉得自己又酷、又帅、又刺激。至于这种做法是否安全,动感的音乐会不会扰民,他们根本不在乎。

但是,当《条例》实施后,这些喜欢给车“美容”私自改装车的驾驶人终于不能再任性了。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安装、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大功率音响,违者将处100元罚款。同时,不得改装、加装外部照明、信号设备、光电器材等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影响车辆运行安全的装置,违者处200元罚款。此外,还不得非法改装消声器、改变车身颜色、加高或者降低机动车底盘灯改变机动车外观、构造和技术数据,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

在法律上有了地位和身份

一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虽然起着疏导交通、协助交通警察对行人、车辆及非机动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的作用,其身份和地位问题却一直没有在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

如今《条例》中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交通管理工作需要,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采取摄录等方式协助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这便从法律上确定了道路交通协管员的地位和身份,使他们参与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此条规定也成了《条例》的一大亮点。

关键词:快速路

车流量临近饱和时上桥匝道口将间断放行

2014年11月,长春“两横三纵”快速路主线实现全部通车,使我市正式进入快速路时代。然而,当越来越多的驾驶员把快速路规划成最佳出行路线时却渐渐发现,快速路有时并不快。尤其是上下班儿高峰期或是雨雪天气时,快速路和快速路上下口一堵就是半个小时,一时间,鸣笛声、抱怨声不绝于耳,路怒症分分钟就能犯。

为了有效“治疗”这种快速路上的“肠梗阻”,《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实施检测机制,及时发布实时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必要时,采取临时性限制通行等措施,疏解道路交通拥堵。当城市快速路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临近饱和路段的上桥匝道口采取间断放行等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

关键词:单轮、两轮车

不得改装两轮、三轮车

骑电动平衡车上马路也属违法行为

近年来,两轮代步车、独轮代步车成了人们的新宠,偶尔在大街上看见美女、帅哥骑着电动平衡车,看似十分拉风,其实安全隐患特别多。因为它既没有方向盘,也没有油门和刹车,完全靠骑行者的身体倾斜程度控制。电动平衡车无法购买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只能自负,而且电动平衡车无牌、无照,如果发生肇事逃逸,还会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带有动力装置的两轮、三轮车和带有动力装置直立驾驶的单轮、两轮车上道路行驶,违者处50元罚款。

也就是说,《条例》实施后,如果再有人在道路骑着电动平衡车“耍酷”,可就违法了。

关键词:避让行人

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要停车让行

在考驾照的时候,考生们都知道,行车途中经过人行横道时,一定要减速慢行。但是,在马路上,却仍然有驾驶者对人行道视而不见,不仅不减速慢行,有的还会不停地按喇叭,催促让人等车,而不是车等人。

为了给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再多加一条“安全带”,《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将处100元罚款。

关键词:左转弯待转区

左转弯机动车应进入待转区等待

通常情况下,“左转弯待转区”专设在路面较为宽阔而又设有多相位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处。而“左转弯待转区”只供左转弯车辆使用,在同向直行绿灯亮时,虽然左转弯灯是红色的,但此时允许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的“左转弯车辆待转区”等候,等到左转弯信号灯变成绿色时再通过路口。有了“左转弯待转区”,预计一个信号灯周期可以多通行3或4辆车,从而有效地提高路口机动车通过量,减少车辆滞留。

以往,很多驾驶员出于各种原因,在等候时并不进入“左转弯待转区”。但《条例》规定:通过设有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弯待转区的,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进入待转区等待,如违反本规定,处100元罚款。

关键词:买分卖分

驾驶证“替代扣分”也属违法行为

曾几何时,驾照“买分卖分”,不仅让有些驾车的人觉得可以肆无忌惮地随意违反交通规则,也让驾照闲置的人们觉得是个赚快钱的手段。而卖分的人中,尤以学生居多,很多大学生在校考完驾照后并不开车,所以,这些“沉睡”的驾照便成了“买分”人与“倒分”人的“猎物”。但是,《条例》正式实施后,分数不再是你想卖就能卖,“替代扣分”以及“买分卖分”的行为都将成为违法行为。

因为《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采取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绍替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

关键词:妨碍安全驾驶

穿拖鞋开车将被罚款200元

夏天的时候,很多车主为了图个清凉,会穿着拖鞋开车出门。虽然脚上凉快了、舒服了,可是危险却也跟着来了。因为穿上拖鞋开车,脚板不仅对离合器和油门的控制会有偏差,还容易打滑,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而比穿拖鞋开车更危险的是,开车的时候打电话。近年来,驾车接打电话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一大隐形杀手,很多人却是屡犯不改。

对此,《条例》规定:不得穿拖鞋、吸烟、使用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处200元罚款。同时,不得从车窗向外抛掷物品,违者处100元罚款。希望能通过法律制约驾驶者,以保证行车安全。

关键词:道路上停车

停车场已满不得占用道路等候

在工农大路与红旗街交会处附近,因某大型商场的停车位紧张,等候进入停车场的私家车经常在马路边排成一大排。有时候不仅阻挡住了公交车进站,就连出租车也难以靠近马路边,人们只好在马路中间上下公交车、出租车,不仅容易给马路造成拥堵,还特别危险。

为保障道路上正常有序地交通秩序,《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指示方向入位停车;(三)遇有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已满,无法进入时,不得占用道路排队等候。违者将处200元罚款。

关键词:非机动车

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

自我市“两横三纵”快速路建成后,很多电动车、摩托车也都偷偷骑上了快速路,穿行在众多车速飞快的机动车中间,进入一路畅通的“快行时代”。记者采访得知,骑非机动车上快速路与机动车飙速度,有的人是因为觉得爽,有的人是为了躲避红绿灯,却唯独忘了潜在的危险。

此次《条例》实施后,对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也进行了约束。《条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使用手持电话、牵引动物。违者将被处50元罚款。

关键词:校园周边停车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放学期间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掌上明珠,怕孩子上学放学的路上遭罪,家长们恨不得把车开进学校的教室里。正因如此,学校周边的道路上,经常是车满为患。如:每天的上学、放学时间,同志街从自由大路段往南直到冰淇淋胡同,左右两侧人行横道、自行车道上,几乎被家长接孩子的机动车占满。因长春市朝阳实验小学位于集安路上,同样的时间段,仅10多米宽的集安路到进化街路段两边,私家车常常排起“长龙”,两边只剩一条小道可供行人通过。经常接送孩子放学的王先生告诉记者,为了能在学校附近抢个车位,虽然孩子要15时30分放学,但是他每天14时便从家出发,在学校门口等一个多小时,就为了让女儿少走几步路。

家长们接送孩子不容易,从此经过的其他车辆想通过校园周边也不容易,为有效缓解学校周边堵车的问题,《条例》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关键词:轮滑、发广告

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轮滑 不得在道路上乞讨、发广告

很多有车一族们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本来在道路上好好地等红灯呢,突然从马路上跑出个人,如果车窗开着就往车里扔张小广告,车窗没开就直接插在车窗,还有的人不管你愿不愿意,拿着个掸子就在车窗户前一顿擦,把本来干净的车窗越擦越模糊,这些都不算事儿,更让人烦心的是擦完了对方还会伸手要钱。

如果您也为这样的事儿烦心过,以后终于可以放宽心了。因为《条例》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驶,也应当遵守规定。如: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不得在道路上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活动;不得翻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交通隔离设施。违者将被处50元罚款。

关键词: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拍照留证据后应立即撤离

近日的一场暴雪过后,让很多街路都覆盖上了一层厚厚大雪,也让行车变得艰难,很多车都缓慢地小心翼翼行驶,却仍然难以避免发生一些小的交通事故。23日晚,两辆私家车在延寿街上发生剐蹭,将本就不宽的马路占去了三分之一,让从此经过234路等公交车堵在此地难以通过,特别是在大型清雪车进入延寿街后,整个马路被堵得水泄不通。究其堵车原因,全是因为两辆剐蹭的私家车在发生事故后,迟迟不离开现场。

小剐蹭带来大拥堵,着实让人烦心。如今,针对这种情况,《条例》有了规定: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违者将被处200元罚款。同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采取自行协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服务点等方式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将车辆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否则,违者将处200元罚款。

关键词: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在罚则方面,《条例》提出,除以上明确处罚规定的,如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