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28日表示,我国对不满14周岁涉罪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今后要健全完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对于不满14周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实施有效管束”,对此,史卫忠作出解答。
史卫忠指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会严格按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交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检察机关也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他表示,我国对这一类未成年人干预矫正还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殊学校发挥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矫正手段等问题。国外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法律对这类未成年人设置了多种教育矫正措施,理论上也有称之为“保安处分”,如送入专门学校或者专门机构接受教育、矫正,从事社会服务,接受心理辅导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既保证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又保护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他进一步指出,今后,最高检将加强研究,与其他部门一起积极推动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对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落实制定相应细则,另一方面也要推动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对此类未成年人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司法程序,以有效解决问题。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