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今日表示,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日联合主办《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
有记者问:“此次制定的《意见》有什么亮点,对公安机关的打击工作有什么作用?”
陈士渠介绍,电信网络诈骗是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具有远程、非接触的特点。与传统犯罪中以现场为核心开展侦查的模式不同,侦办此类案件需要依靠信息流、资金流追踪才能侦破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我国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对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多是围绕着案发现场这一传统侦查要素而定,在电信网络诈骗这种新型犯罪面前,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惩治。
陈士渠指出,《意见》的出台,统一了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为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意见》主要有四个亮点:
一是《意见》考虑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为跨区域、远程、非接触的犯罪。将全国各地电信网诈骗犯罪的入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统一为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0000元以上。同时《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这个规定为从严惩处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的“明知”的认定条件。因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没有一个人作案的,多属于集团型、团伙型犯罪,犯罪环节多、参与人数多、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受害人也很多。这些犯罪成员基本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如何确定犯罪成员实施共同犯罪这个“明知”,在司法实践中很困难。《意见》规定,应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这样基本上能够解决诈骗犯共犯的“明知”问题。因为之前很多情况下,认定不了“明知”犯罪团伙成员就没有得到应有的打击。
三是《意见》解决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的问题。比如《意见》首次明确小额多次诈骗是要立案的,是要打击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规避法律,每次诈骗的数额就三五百块钱,但是骗的人特别多,按照以前的规定,三五百块钱立不了刑事案件。《意见》对并案侦查的范围也做了扩大,并且明确在指定管辖案件中,公检法机关的分工和职责,有效节省了基层公检法机关侦查办案的成本。同时体现了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作原则,防止了分案处理和证据链条缺失导致犯罪嫌疑人遗罪、漏罪情况的发生。
四是《意见》确定了抽样取证的规则。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帐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帐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这一规定解决了基层公检法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信息违法犯罪中遇到的受害人员众多,无法一一取证的工作难题。
陈士渠强调,下一步我们会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落实《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加大对这类犯罪打击的力度,坚决保障群众的财产权益和合法权益。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