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监护人缺位 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2016-12-21 03:51:3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监护人缺位 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刘会民 侯艳)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20日)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草案就监护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

草案一审稿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比如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碍等情形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做了完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以强调加强责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近年来父母等监护人虐待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时有曝光,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依法指定新监护人,并对提起撤销监护诉讼的主体、适用情形、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后不少人提出,草案规定的几种撤销监护人的情形都是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不易轻易的恢复,同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再恢复很有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二此伤害,为此有必要将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制度,限于父母确有悔改,且符合被监护人意愿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监护人资格撤销后出现监护真空,草案二审稿还做出修改,在人民法院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了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当指定临时监护人或者做出其他临时安排,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原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草案三审稿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表示,草案中突出国家在监护制度中的作用,对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尤其是在应对社会老龄化方面有重要意义。“过去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但调查发现他们并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也没有那么多的人手,经费也有问题,不得不建立以国家支持和国家财政税收为保障的制度,给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障。”

此前草案二审稿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这次三审稿将可恢复监护权的对象范围,扩大为“父母或者子女”,这意味着子女作为父母的监护人时,监护权被撤销后也能恢复。无论是父母还是子女,曾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其监护人资格都将无法恢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