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今日介绍,法院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在社会诚信度不高的当下,欠债不还的现象大量存在,借款不还、买卖欠款劳动欠薪等等,并不限于某个特定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基本情况和人民法院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法院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哪些领域?针对这些问题,法院会采取怎样的有效措施?是否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吴少军介绍,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发生在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通俗地讲,就是欠债不还的案件。在社会诚信度不高的当下,欠债不还的现象大量存在,借款不还、买卖欠款劳动欠薪等等,并不限于某个特定领域。
吴少军介绍,执行难主要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没有得到实现的情况,可以区分为具备执行条件没有执行到位的和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执行到位两类情形。
第一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外部干预执行和法院自身执行力量欠缺、执行不规范、体制机制运行不畅等等原因造成。
第二种情形,主要因为被执行人客观上不具备履行能力造成。这个问题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个难题,需要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得以缓解
吴少军介绍,执行乱主要是指执行人员存在违规执行、违法执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情形,比如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等。
吴少军表示,造成执行乱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规则不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密集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强力推进国家的强制执行立法。
二是因为个别执行员存在作风、廉洁方面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执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