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12月2日电(记者阳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他人致残、故意损坏财物……湖南株洲县纪委2日通报,多名党员因犯罪受到法院处以刑责后,被追加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据通报,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株洲县龙潭镇太田村党员王友良,通过自己推介、他人介绍等方法,以支付融资方3分或3分以上月息的条件,采取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吸收存款总计1343万元。此后,王友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此外,2014年4月,株洲县龙船镇王十万村党员文红村在与他人争吵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对方十级伤残。此后,文红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3年9月,株洲县龙船镇王十万村党员姜志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损毁公司财物,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株洲县纪委表示,上述党员均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犯群众利益,已被追究刑责。同时,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严重违纪,近日对上述涉案党员追加了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