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对郑辉雄、邓仁加污染环境案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郑辉雄、邓仁加二人于2012年11月8日共同承包韶关市曲江区盛兆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进行选矿。二人承包选矿厂后,未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规定,擅自变更生产工艺,将审批允许加工铜硫矿的工艺变更为加工硫铅锌矿。2012年12月9日至16日期间,二人将含铅污染物的生产废水通过厂外管道直接偷排入北江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价格认证,在本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中,韶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费为358790元,曲江区环保局应急监测费为32295元,环科所处置污染应急治理费为13254元,共计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404339元。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就该案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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