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传播影响云南高铁安全不实信息 最高罚1000元

2016-11-23 03:36:33 来源:济宁新闻网

昨日,云南省法制办公布《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下称《高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高铁管理规定》拟对危害高铁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存在干扰高铁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铁安全的不实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两侧应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高铁管理规定》中规定,高速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禁止进入、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在高速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在划定并公告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并绘制平面图,县级人民政府对平面图应当予以确认。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根据确认的平面图设立标桩。

擅自进入高速铁路封闭区域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铁管理规定》提出,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不得实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的封闭区域;放飞鸟类和飞行器、风筝、孔明灯等飞行物或者飘浮物体;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攀爬、钻越、损毁线路防护设施;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高速铁路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破坏、损毁车站、列车、线路、涵洞、通信信号、电线电缆、接触网等设施和标识;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阻扰、妨碍列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干扰高速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其他危害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报记者李婧

征求市民意见

对于《高铁管理规定》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在12月18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云南省法制办。

电子邮箱:kmjc2009 @126.com

联系电话:0871-63624892(传真) 邮编:650021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