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二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三是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是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五是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六是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此外,《通知》还指出,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