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黎平案宣判彰显平等与正义的法治精神

2016-11-12 03:26:52 来源:济宁新闻网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王锐园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涉嫌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赵黎平犯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赵黎平案因“杀人”、“持枪”等关键字曾一度引发公众热议,身为政法高官的赵黎平,持枪杀人并抛尸荒野,突破了法律的底线,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以往我们看到的落马“大老虎”,都是因为贪腐、包养情妇等问题,而赵黎平则实施了故意杀人这一严重暴力犯罪。故意杀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黎平持枪杀人、毁尸灭迹等行为都得到了相关证据的印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法院就其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也进行了查明,用大量的证据还原了案件事实。死刑作为最为严厉的刑罚措施,充分表明了赵黎平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必须严惩。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做到了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程序方面,法院公开宣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等相关权益,程序正当、合法,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此,从一审判决来看,法院的判决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实现了法治与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一份经得起现实考量和历史考验的有力判决。

通过法院的判决,也再次向公众传递了法治的最强讯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无论身处何种职位,拥有何种权力,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限制适用死刑的大背景下,法院对赵黎平依法判处死刑,体现了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起到了严厉的震慑作用。我国的法治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杜绝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公民,也毫无例外地追究每一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赵黎平曾位居高官,手握丰富的权力资源,但他却将权力当成满足私欲、滥用职权、杀人灭口的工具,最终以“新中国成立后首个亲手杀人的省部级官员”称号结束了自己的政治生涯。在大量的犯罪事实面前,赵黎平难逃罪责,必须接受法律的审判。法院的判决让我们再次看到法治的力量,再次践行了平等原则与正义价值。

政法干部出身的赵黎平,本应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维护地方安宁的职责,但身居要职的他却滥用职权、肆无忌惮、知法犯法,在强烈谴责的同时也需要我们深思,更需要每一名政法干部引以为戒。在当前反腐和法治建设不断推进过程中,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权力变质,防止权力毫无边界;此外,必须要将法治精神贯穿到实际生活之中,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权威。社会运行中,寻求平等保护,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我们每个人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以法律作为武装自己和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