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违法成本 海洋也要有生态保护红线

2016-11-09 03:27:59 来源:济宁新闻网

提高违法成本 海洋也要有生态保护红线

央广网北京11月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这些天,网络上热传这样一张照片:一群正在秋游的孩子们,围着一只已经死去的江豚,低着头流泪。这张照片中所记录的故事发生在江苏启东的一片海滩上,孩子们哭着埋葬了这个可爱的小动物,引发人们对海洋污染的思考。

这几天还有一条消息引人关注:有媒体报道《大连入海排污口近半超标排污》,报道说大连市中心城区共有59个入海排污口,其中27个天天超标排放。消息公开后,大连市非常重视,并公开回应“绝对不要污染海洋的GDp。”

有分析说,海洋主要污染物是从油船与油井漏出来的原油、农田用的杀虫剂和化肥、工厂排出的污水、矿场流出的酸性溶液等等,它们使得大部分的海洋湖泊都受到污染,结果不但海洋生物受害,就是鸟类和人类也可能因为吃了这些生物而中毒。

现在,海洋也有生态保护红线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列入总则,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予以明确,并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原来最高30万元罚款的上限,规定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对于海洋工程未批先建的,也要按照投资总额1%到5%进行罚款。另外,按照环保法,对于一些超标、超总量向海洋非法排污的,还有一些违法向海洋倾废以及发生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措施的,要按日计罚。此外,更有一些严厉的措施是针对个人的。比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的比例进行罚款。

事实证明,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光靠个人和海洋保护组织的力量来维护是不够的。大海就像地球的血液,需要每个人的呵护。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常纪文: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考虑到几大主要因素:第一是融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例如它规定了生态红线的具体条款。它还划定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就是和《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关系一直很微妙。《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前一直没有修改,所以法律责任就显得稍为宽泛一些。

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有几大亮点:第一个就是信息公开。政府公开和企业公开与《环保法》保持一致。第二个亮点是环境税费制度以及生态补偿制度和《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第三个亮点就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并且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取消原来最高30万元罚款的上限,规定一般的、较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直接损失20%罚款,重大的和特大的按照30%罚款。最后还界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法律责任。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不仅要罚单位,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按照一年在本单位收入50%以下的比例进行罚款。

当前领域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污染的区域性审批制度,这对企业和行政区域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很大的一个挑战。第三,它还与环境影响生态法相匹配,今年第三季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环境影响生态法,对于未批先建的机制项目规定了投资额1%-5%的罚款,这有利于对于违法项目的监管。

第四个亮点就是其最后的修改考虑的是陆海统筹的一些要求,海洋环境保护和淡水的保护是一体的:第一个考虑是排海与排陆的坐标控制制度关系,这回《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遵守水污染排放标准还应遵守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度。另外,陆海城市,也就是关于海岸工程的审批,环保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征求海洋部门的意见。

此次修改的目的有三:一个就是不超红线;第二是守住环境底线;第三是补齐制度和经济滞后发展的短板,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