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新规出台 中共管党治党迈出重要一步

2016-11-04 03:29:14 来源:济宁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1月3日电 (记者 马德林)《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2日全文向社会公布。专家指出,《条例》总结了中共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经验,针对党的建设存在的问题所制定,将大大加强党内监督工作。中共在管党治党方面再次向前迈出重要的一步。

内容“换血”:总结新经验 针对新问题

《条例》共8章、47条,分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包括9条规定,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这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共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与2003年颁布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有很大变化。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13年里中国各方面情况都有很大变化,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管党治党方面取得很多新经验,也发现很多新问题。“新的《条例》总结了既有的经验,针对新问题发力,显然更完善、更有针对性。”谢春涛说。

突破:中央组织监督单设一章

《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监督中央组织的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关于中央组织监督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分。而《条例》将中央组织监督的内容整合在第二章,并且进行了扩充。《条例》不仅明确了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方面的职责和具体任务,还对高级领导干部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等等。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就《条例》向十八届六中全会作说明时指出,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谢春涛认为,周永康、薄熙来、令计划等人的犯罪事实说明,过去对高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存在缺失。《条例》正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对中央组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中更关键的少数。”谢春涛说,如果这些人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任人唯亲、人身依附,负面影响就会非常大。

“反过来,如果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管好了管住了,那就是正面积极作用。”谢春涛强调,只要中央以上率下,全党的监督就好办了。

“一定范围内公开”:是否有效?

“公开”也是《条例》值得关注的内容。《条例》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党的领导干部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的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为何是“一定范围内公开”而不是“向社会公开”?

谢春涛分析认为,这是中央在综合考虑监督成本和效果之后做出的安排。首先,“一定范围”并不是小范围。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面对的都是本单位了解实际情况的党员干部,有资格有条件进行评议。

其次,领导干部的相关事项绝不止于“公开”。谢春涛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向党组织报告后,党组织会进行严格调查,一旦发现瞒报或造假,后果将非常严重,“这给领导干部的压力非常大,比单纯公开的效果更好。”

谢春涛表示,综合考虑目前党内监督的现实条件,《条例》对领导干部相关事项公开的相关规定是切实可行的。(完) 济宁国内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