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员建议明确红会是不是慈善组织

2016-11-03 03:27:18 来源:济宁新闻网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董中原委员表示:“建议明确红十字会的属性,即红十字会是否属于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本法是否需要与慈善法相衔接。”

董中原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募捐活动应遵守慈善法的规定”,如果红十字会被定性为慈善组织,其活动和管理均应遵守慈善法的规定,不能仅仅是募捐活动需要遵守慈善法。

我国红十字会的“去行政化”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草案一审稿未涉及红十字“去行政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分组审议时,“去行政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的焦点。

刘政奎委员认为,红十字会之所以因为“郭美美事件”陷入信任危机,和红十字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有关,“现在红十字会既界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但实际上又是行政体制内的群众团体机关,既要遵守全国红十字组织统一性的原则,但地方红十字会主要还是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正是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使得红十字会具有更多行政化的色彩,运行效率不高,而且易引发公众信任危机”。

方新委员也认为,应明晰红十字会和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从各级政府角度讲,相当一部分是把红会当成了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或者是下属单位,对红会有支持也有很多干预,比如当成人事安排和干部安排的一个单位,直接调拨红会的资产等,这是不合适的。从红会的角度讲,它的独立性不够,相当多的地方红会较多地依赖政府支持,缺乏锐气和勇气去主动开展工作,而且存在官僚化和行政化倾向,公众对此也有较多诟病。”

草案二审稿对于“去行政化”问题仍未涉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在做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考虑到目前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正在按照中央推进群团组织改革的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建议待中央关于红十字会改革方案出台后,再根据中央的精神以及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涉及的有关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

草案二审稿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董中原委员建议,《红十会法》应该明确规定红十字会系统指导关系的基本规则,明确中国红十会章程对地方、行业红十字会的效力,明确行业红十字会与地方红十字会的关系,行业红十字会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红十字会与全国红十字会的关系。

他提出,目前草案二审稿没有明确规定红十字会整个系统的关系,仅规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那么如何界定上级红十字会和下级红十字会?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界定,还是按照行政级别确定,相关表达十分模糊。他建议专门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的地位和作用予以明确。

吴晓灵委员认为,红十字会有一个最基本的性质是能够落实下来的,它应该算是一个慈善组织、公益组织。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规定: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要符合慈善法,建议增加“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和经费开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红十字会的经费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捐赠,另一部分是政府拨款。政府拨款那部分按照政府拨款的规则去运行,但募捐来的钱,如果把红十字会界定为慈善组织,就要按照慈善法来运作,把红十字会的收入和支出都规范了。”吴晓灵说。

郑功成委员建议,对于红十字会的属性界定,不应该用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我国法定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之一,而红十字会的工作不只是救助,不管红十字会如何改革,都不可能改变红十字会是社会团体的定性。

对于红十字会法和慈善法的衔接问题,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红十字会如何开展慈善活动,为了避免立法中的疏漏,郑功成建议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人道主义工作,可以依法开展与其宗旨相符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的有关规定。“一句话很简明,要表达的意思都表达了。”他说。 济宁国内新闻